晋荀公曾集 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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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荀公曾集》 奏 荀勖

条牒问列和诸律意状奏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

太乐郎张秀等校试,其三句与杜?及左延年律法同。

其二十二句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

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一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各居一坊。

歌咏讲习,依此律调。

至于都和乐时,但视其尺寸知名,皆丝竹歌咏者,皆得均合。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

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奏可。

昔先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佑贤,必协律吕之和。

以节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

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此经传寄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

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以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是为作笛无法。

而和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

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显于后者也。

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

声均调和。

器用便利,讲肆弹击,必和律吕。

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

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疑仪形古者,以求厥衷,合乎经理,于制为详。

若可施行,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乐府。

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

笛正声下,征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

佑宋书作左中用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

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

令当复取其下征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记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者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

按太乐四尺一寸,笛正声均应蕤宾。

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征之孔,当应律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辄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

而令调均与律相应。

实非所及也。"

郝生、鲁基、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

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征羽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

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

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

按周礼调乐,金石有十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依律调之。

然后施于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

是为笛由钟磬宜必合于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

七孔声钧,不知其皆应何律。

调与不调,无以捡正。

为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其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元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

用笛之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之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二尺九调。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按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簇;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

纪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

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

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

’"示民轨仪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

’"是则歌奏之义,当和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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