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志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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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志第三十一 脱脱等

食货五

○榷场

与敌国互市之所也。

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

熙宗皇统二年五月,许宋人之请,遂各置于两界。

九月,命寿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

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罢凤翔府、唐、邓、颍、蔡、巩、洮等州并胶西县所置者,而专置于泗州。

寻伐宋,亦罢之。

五年八月,命榷场起赴南京。

国初于西北招讨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间尝置之,以易北方牧畜。

世宗大定三年,市马于夏国之榷场。

四年,以尚书省奏,复置泗、寿、蔡、唐、邓、颍、密、凤翔、秦、巩、洮诸场。

七年,禁秦州场不得卖米面、及羊豕之腊、并可作军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石交通,恐枉害生灵,不可不备。 其陕西沿边榷场可止留一处,余悉罢之。 令所司严察奸细。"

前此,以防奸细,罢西界兰州、保安、绥德三榷场。

二十一年正月,夏国王李仁孝上表乞复置,以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惟于绥德为要地,可复设互市,命省臣议之。

宰臣以陕西邻西夏,边民私越境盗窃,缘有榷场,故奸人得往来,拟东胜可依旧设,陕西者并罢之。

上曰:"东胜与陕西道路隔绝,贸易不通,其令环州置一场。"

寻于绥德州复置一场。

十二月,禁寿州榷场受分例。

分例者,商人贽见场官之钱币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书省以泗州榷场自前关防不严,遂奏定从大定五年制,官为增修舍屋,倍设阑禁,委场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举察。

惟东胜、净、庆州,来远军者仍旧,余皆修完之。

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

所须杂物,泗州场岁供进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圆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榄五百斤、芭蕉干三百个、苏木千斤、温柑七千个、橘子八千个、沙糖三百斤、生姜六百斤、栀子九十称、犀象丹砂之类不与焉。

宋亦岁得课四万三千贯。

秦州西子城场,大定间,岁获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六贯,承安元年,岁获十二万二千九十九贯。

承安二年,复置于保安、兰州。

三年九月,行枢密院奏:"斜出等告开榷场,拟于辖里尼要安置。"

许自今年十一月贸易。

寻定制,随路榷场若以见钱入外界、与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诸场,以伐宋皆罢。

泰和八年八月,以与宋和,宋人请如旧置之,遂复置于唐、邓、寿、泗、息州及秦、凤之地。

宣宗贞祐元年,秦州榷场为宋人所焚。

二年,陕西安抚副使乌古论衮州复开设之,岁所获以十数万计。

三年七月,议欲听榷场互市用银,而计数税之。

上曰:"如此,是公使银入外界也。"

平章尽忠、权参知政事德升曰:"赏赐之用莫如银绢,而府库不足以给之。 互市虽有禁,而私易者自如。 若税之,则敛不及民而用可足。"

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尔,况许之乎?今军未息,而产银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则公私指日罄矣!"上曰:"当熟计之。"

兴定元年,集贤咨议官吕鉴言:"尝监息州榷场,每场获布数千匹,银数百两,兵兴之后皆失之。"

金银之税。

世宗大定五年,听人射买宝山县银冶。

九年,御史台奏河南府以和买金银,抑配百姓,且下其直。

上曰:"初,朕欲泉货流通,故令行,岂可反害民乎?"遂罢之。

十二年,诏金银坑冶,恣民采,毋收税。

二十七年,尚书省奏:"听民于农隙采银,承纳官课。"

明昌二年,天下见在金千二百余铤,银五十五万二千余铤。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诸处银冶,禁民采炼。

五年,以御史台奏,请令民采炼随处金银铜冶,上命尚书省议之。

宰臣议谓:"国家承平日久,户口增息,虽尝禁之,而贫人苟求生计,聚众私炼。 上有禁之之名。 而无杜绝之实,故官无利而民多犯法。 如令民射买,则贫民壮者为夫匠,老稚供杂役,各得均齐,而射买之家亦有余利。 如此,则可以久行。 比之官役顾工,糜费百端者,有间矣。"

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谋克县令籍数,召募射买。

禁权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与。

如旧场之例,令州府长官一员提控,提刑司访察而禁治之。

上曰:"此终非长策。"

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姑听如此,后有利然后设官可也。 譬之酒酤,盖先为坊场,从后官榷也。"

上亦以为然,遂从之。

坟山、西银山之银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籴

熙宗皇统二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后仓廪久匮,遣太子少师完颜守道等,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其直。

三年,谓宰臣曰:"国家经费甚大,向令山东和籴,止得四十五万余石,未足为备。 自古有水旱,所以无患者,由蓄积多也。 山东军屯处须急为二年之储,若遇水旱则用赈济。 自余宿兵之郡,亦须籴以足之。 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

五年,责宰臣曰:"朕谓积贮为国本,当修仓廪以广和籴。 今闻外路官文具而已。 卿等不留心,甚不称委任之意。"

六年八月,敕有司,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

九年正月,谕宰臣曰:"朕观宋人虚诞,恐不能久遵誓约。 其令将臣谨饬边备,以戒不虞。 去岁河南丰,宜令所在广籴,以实仓禀。 诏州县和籴,毋得抑配百姓。"

十二年

十二月,诏在都和籴以实仓廪,且使钱币通流。

又诏凡秋熟之郡,广籴以备水旱。

十六年五月,谕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西边自来不备储蓄,其令所在和籴,以备缓急。"

十七年春,尚书省奏:"先奉诏赈济东京等路饥民,三路粟数不能给。"

上曰:"朕尝谕卿等,丰年广籴以备凶歉。 卿等皆言天下仓廪盈溢,今欲赈济,乃云不给。 自古帝王皆以蓄积为国长计,朕之积粟岂欲独用。 即今不给,可于邻道取之。 自今多备,当以为常。"

四月,尚书省奏:"东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阙食者,已赈之矣。 尚有未赈者。"

诏遣官诣复州、曷苏馆路,检视富家,蓄积有余增直以籴。

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粮。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诸猛安、西北路招讨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庆云县寔松河等处遇丰年,多和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谕旨户部官:"闻通州米粟甚贱,若以平价官籴之,何如?"于是,有司奏:"中都路去岁不熟,今其价稍减者,以商旅运贩继至故也。 若即差官争籴,切恐市价腾踊,贫民愈病,请俟秋收日,依常平仓条理收籴。"

诏从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闻米价腾踊,今官运至者有余,可减直以粜之。 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

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

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

上遂命间隔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籴民输之余粟。

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

诏罢之。

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於京师,谷价腾踊,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 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 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 愿止其籴,纵民输贩为便。"

诏从之。

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百。

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

上以河北州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

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 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 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回易籴本,兼收见钱。 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

从之。

又上封事者曰:"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 收则乘贱多籴,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 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 国朝立法,举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 愿明敕有司,举行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

诏宰臣行之。

是年,权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

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

八月,以户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宽民。

从之。

六月,立和籴赏格。

○常平仓

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

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

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 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 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 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仰给于此也。 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 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 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 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加擢用。 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

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

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 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 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

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

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

州县有仓仍旧,否则创置。

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

如无同管勾,亦准上交割。

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

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升降,为永制。

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粟数以闻。"

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 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济,似不必置。"

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 天下常平仓总五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

遂诏权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

既而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亩,诏命行之。

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首注除。

谋克所管屯田。

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

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 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 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

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麦,所收倍于陆地。 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

诏从之。

兴定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

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 魏贾逵堰汝水为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 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 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获多于陆地数倍。"

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

陕西除三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

元光元年正月,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

○区田之法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法。 如其可行,当遍谕之。"

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 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者,盖民未见其利。 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 若使民见收成之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

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 且用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

上曰:"姑试行之。"

六月,上问参知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

"河东及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

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地土多少,定数令种。

上令尚书省议既定,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

无水之地则从民便。

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法劝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

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五亩即止。 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

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 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区种,农民见有利自当勉效之。 不然,督责虽严,亦徒劳耳。"

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宜劝谕,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

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

五年,上谓宰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阙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 今边鄙已宁,其悉罢之。 庆寿寺、天长观岁给度牒,每道折钱二十万以赐之。"

明昌二年,敕山东、河北阙食之地,纳粟补官有差。

承安二年,卖度牒、师号、寺观额,复令人入粟补官。

三年,西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

宣宗贞祐二年,从知大兴府事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进宫升职、丁忧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

三年,制无问官民,有能劝率诸人纳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迁官一阶,正班任使。

七百石两阶,除诸司。

千石三阶,除丞簿。

过此数则请于朝廷议赏。

推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阶,以济军储。

又定制,司县官能劝率进粮至五千石以上者减一资考,万石以上迁一官,减二等考,二万石以上迁一官、升一等,皆注见阙。

四年,河东行省胥鼎言:"河东兵多民少,仓空岁饥。 窃见潞州元帅府虽设鬻爵恩例,然条目至少,未尽劝率之术。 今拟凡补买正班,依格止廕一名。 若愿输许增廕一名。 僧道已具师号者,许补买本司官。 职官愿纳粟或不愿给俸及券粮者,宜量数迁加。 三举终场人年五十以上,四举年四十五以上,并许入粟,该恩大小官及承应人。 令译史吏员,虽未系班,亦许进纳迁官。 其有品官应注诸司者,听献物借注丞簿。 丞簿注县令,差使免一差。 掌军官能自备刍粮者,依职官例迁官如旧。"

四年,耀州僧广惠言:"军储不足,凡京府节镇以上僧道官,乞令纳粟百石。 防刺郡副纲、威仪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满替。 诸监寺十石,周年一代,愿复买者听。"

诏从之。

兴定元年,潞州行元帅府事粘割贞言:"近承奏格,凡去岁覃恩之官,以品从差等听其入粟,委帅府书空宣敕授之,则人无陈诉之劳,而官有储蓄矣。 比年屡降覃恩,凡羁縻军职者多未暇授,若止许迁新覃,则将隔越矣。 乞令计前后所该输粟积迁。"

诏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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