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秋 第二章 叙系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金陵秋
《金陵秋》 第二章 叙系 林纾

王子履,名礼,江西萍乡人也。

祖士震,仕至礼科给事中。

父元廷,以翰林仕终国子监司业。

子履以诸生不仕,居京寓读其父书,弗求闻达。

然公卿间无不审其品学者。

子二:长曰隽,字伯凯;次曰雄,字仲英,咸秀挺,喜陆军之学。

伯凯已毕业,充镇江军官。

仲英则留京侍父,然已阴合革命党人,时与洞明会通书。

广州一役,党人大挫。

南产之英,如方、林诸君,皆殁于行阵间。

伯凯自镇江贻书仲英曰:"广州之变,精锐尽丧。 粤帅张某尚解事,不复广加罗织。 或知朝政日非,非改革莫可。 首事者已幸脱罗网,再图后举。 然兄意颇不属其人。 会中薰莸杂收,好恶非一,为国者鲜,为利者多。 今虽徒党布满东南,或有奋不顾身者,正恐破坏以后,建设为难。 坐无英雄为之镇摄耳。 此间林标统述卿,为闽产,僄锐忠挚,临难有断,全军属心,阿兄与之朝夕从事。 将来以镇兵进规江南,或易得手。 林君之意,颇望弟一临。 能否禀诸老亲,一莅镇江相见?"仲英得书,踌躇竟日。

适起旋,留书案上,为子履所见,即问仲英曰:"若兄书来,胡不告我?"仲英曰:"据书辞,东南军队,似已摇动。 儿意彼嚣嚣均喜乱之人,非实心为国者。 林君,儿固闻其忠挚。 今阿兄有书,拟自往镇江,一与把晤。"

子履叹曰:"吾衰矣,虽未沾禄糈,而祖、父皆仕清朝。 革命一语,吾万不出诸口吻。 实则亲藩大臣,人人自种此亡国之孽。 儿子各有志向,宁老人所能力挽?汝善为之,并告党人,幸勿仇视少帝。 老人终身为清室遗民,党人或悯吾衰,不疑为宗社之党。 汝今尽行。 须知革命者,救世之军,非闯、献比也。"

仲英见允于父,则大悦。

遂治任,挟快利手枪,媵以弹子百余枚,慨然直出津沽。

时已初秋,余热尚炽。

天津中已渐渐有党人出没,欲以潜煽军队。

逻者亦颇缜密。

道遇吴子穆自武昌来,遂同饮于第一楼。

吴曰:"别仲英久,不知迩来何作?吾曾一至镇江,与伯凯相见。 伯凯意怏怏不自聊。 尝语予天下大势已涣,但不知引绳而断,其受断果在何处。 段扈桥已以鄂军入川,思欲用兵力遏抑蜀中子弟。 雷慎如,昏瞀人也,矫袭能名,以欺蒙此权纲弛迁之朝廷,坐拥重兵,扼守江汉。 同人谓不起事则已,一着手先袭武昌,绝江可以进规中原,下驶便足收取吴会。 吾闻尊兄言,深以为然。 而林标统尤跃跃欲试。 仲英此行,果否往面尊兄于江上?"仲英曰:"然。"

子程曰:"新铭以明日至沪,仲英可附之行。 吾亦有事将入都也。"

既别,仲英归乐利旅馆。

明日为七月二十五日。

海上风静,波平如镜。

海行二月有半,已至上海。

遂居长发栈。

盥漱既已,饭后至泥城桥,访苏寅谷、倪伯元。

二君方同居,楼外垂杨数株,摇曳有秋意。

入门时,见有女士两人,一为旌德卢眉峰,一为无锡顾月城。

月城纤弱妩媚,眉峰则秀挺健谈。

倪方小病,犹御夹衣。

苏则未归。

倪为介绍见两女士,皆洞明会中人也。

仲英一一进与握手。

眉峰曰:"闻尊兄伯凯方在镇江经营,有席卷江南之意,真属人杰。 今女界同人,方组织女子经武练习队,为革命军之后劲。"

仲英曰:"宗旨安属?"眉峰曰:"本队以练习武学,扶助民国。"

仲英曰:"职务如何?"眉峰曰:"本队为女子洞明会,调查执行两部之豫备。 俟练习已成,即服调查执行之职务。"

仲英曰:"科目如何?"眉峰曰:"甲讲演,乙补习,丙操法。"

仲英曰:"经费安出?"眉峰曰:"本队一切用款,由洞明会担任。"

仲英曰:"敢问俸给?"眉峰曰:"队长月十二圆,队员十圆。"

仲英曰:"有志哉!惟鄙人一生愚直,不敢曲徇同胞,亦非过事胆慑。 适自北来,观北军皆属精锐,一人能发数十枪,气息无动。 且发枪时,皆伏身泥土之中,引锹掘土自蔽。 须知枪膛力支须左腕,屈其三指仰张如架;右腕扼枪机;枪趺之力,抵于右膊。 极文人之力,演习不过三枪,腕力已荆若在女界,纤弱过于文人,而两股劲力或因裹脚而荏,安能支拄?且一军弹尽,则须肉搏。 或用力猛斫,或用枪趺倒击,前方扑敌,而后已为人所乘。 谓此纤纤者能与北方食麦之人竞力耶?顾神州发难伊始,女界不能不具此思力。 吴宫教战之事,特作外观,不必用以作战。 鄙意尚以红十字会上着。 "

眉峰大怒曰:"妄男子勿肆口诬人!今日幸未携得手枪,不尔,汝胸间洞矣。"

月城亦微愠,两颊皆赪,不作语。

倪伯元长揖眉峰曰:"仲英戆而不检,幸眉峰少宽假之。"

仲英微笑兴辞。

伯元送至楼次。

问寓居所在,仲英以长发栈告之。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