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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八略引药不执方,合宜而用,此方之不必有也。
方以立法,法以制宜,此方之不可无也。
夫方之善者,得其宜也,得其宜者,可为法也;方之不善者,失其宜也,失其宜者,可为鑑也。
第法有善不善,人有知不知,必善於知方者,斯可以执方,亦可以不执方,能执方能不执方者,非隨时之人不能也。
此方之所不可废者,正欲以启发其人耳。
余因选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列为八阵,已不为不多矣,第以余观之,若夫犹有未尽,因復制新方八阵,此其中有心得焉,有经验焉,有补古之未备焉。
凡各方之下,多附加减等法,及分两之数,俱有出入不一者,正以见方之不可执也;八阵之中,如攻方,寒方之不多及者,以古法既多,不必更为添足也。
大都方宜从简,而余復冗之,不尤鄙乎?正意在冗中求简耳,此制方之意也。
然用方之意,则犹有说焉:夫意贵圆通,用嫌执滯,则其要也。
若但圆无主,则杂乱生而无不可矣,不知疑似间自有一定不易之道,此圆通中不可无执持也;若执一不反,则偏拗生而动相左矣,不知倏忽间每多三因难测之变,此执持中不可无圆活也。
圆活宜从三思,执持须有定见,既能执持,又能圆活,其能方能圆之人乎,而人其为谁哉!一补略补方之制,补其虚也。
凡气虚者,宜补其上,人参,黄耆之属是也。
精虚者,宜补其下,熟地,枸杞之属是也。
阳虚者,宜补而兼煖,桂,附,干姜之属是也。
阴虚者,宜补而兼清,门冬,芍药,生地之属是也。
此固阴阳之治辨也。
其有气因精而虚者,自当补精以化气;精因气而虚者,自当补气以生精。
又有阳失阴而离者,不补阴何以收散亡之气,水失火而败者,不补火可以甦垂寂之阴?此又阴阳相济之妙用也。
故善补阳者,必於阴中求阳,则阳得阴助,而生化无穷;善补阴者,必於阳中求阴,则阴得阳升,而源泉不竭。
余故曰:以精气分阴阳,则阴阳不可离;以寒热分阴阳,则阴阳不可混,此又阴阳邪正之离合也。
故凡阳虚多寒者,宜补以甘温,而清润之品非所宜;阴虚多热者,宜补以甘凉,而辛燥之类不可用。
知宜知避,则不惟用补,而八方之制,皆可得而贯通矣。
二和略和方之制,和其不和者也。
凡病兼虚者,补而和之;兼滯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温而和之;兼热者,凉而和之,和之为义广矣。
亦犹土兼四气,其於补泻温凉之用,无所不及,务在调平元气,不失中和之为贵也。
故凡阴虚於下而精血亏损者,忌利小水,如四苓,通草汤之属是也。
阴虚於上而肺热干欬者,忌用辛燥,如半夏,苍朮,细辛,香附,芎,归,白朮之属是也。
阳虚於上忌消耗,如陈皮,砂仁,木香,檳榔之属是也。
阳虚於下者忌沉寒,如黄檗,知母,梔子,木通之属是也。
大便溏泄者忌滑利,如二冬,牛膝,蓯蓉,当归,柴胡,童便之属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敛,如五味,枣仁,地榆,文蛤之属是也。
气滯者忌闭塞,如黄耆,白朮,薯蕷,甘草之属是也。
经滯者忌寒凝,如门冬,生地,石斛,芩,连之属是也。
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火得升而愈炽矣。
沉寒在下者不宜降,阴被降而愈亡矣。
诸动者不宜再动,如火动者忌温煖,血动者忌辛香,汗动者忌苏散,神动者忌耗伤,凡性味之不静者皆所当慎,其於刚暴更甚者,则又在不言可知也。
诸静者不宜再静,如沉微细弱者脉之静也,神昏气怯者阳之静也,肌体清寒者表之静也,口腹畏寒者裏之静也,凡性味之阴柔者,皆所当慎,其於沉寒更甚者,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阳主动,以动济动,火上添油也,不焦烂乎?阴主静,以静益静,雪上加霜也,不寂灭乎?凡前所论,论其略耳,而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能因类而广之,则存夫其人矣。
不知此义,又何和剂之足云。
三攻略攻方之制,攻其实也,凡攻气者攻其聚,聚可散也。
攻血者攻其瘀,瘀可通也。
攻积者攻其坚,在臟者可破可培,在经者可鍼可灸也。
攻痰者攻其急,真实者暂宜解標,多虚者只宜求本也。
但诸病之实有微甚,用攻之法分重轻。
大实者,攻之未及,可以再加;微实者,攻之太过,每因致害,所当慎也。
凡病在阳者,不可攻阴,病在胸者,不可攻臟,若此者,邪必乘虚內陷,所谓引贼\入寇也。
病在阴者勿攻其阳,病在裏者勿攻其表,若此者,病必因误而甚,所谓自撤藩蔽也。
大都治宜用攻,必其邪之甚者也。
其若实邪果甚,自与攻药相宜,不必杂之补剂。
盖实不嫌攻,若但略加甘滯,便相牵制;虚不嫌补,若但略加消耗,偏觉相妨。
所以寒实者最不喜清,热实者最不喜煖。
然实而误补,不过增病,病增者可解;虚而误攻,必先脱元,元脱者无治矣,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虚中有实,实中有虚,此又当酌其权宜,不在急宜攻,急宜补者之例。
虽然,凡用攻之法,所以除凶剪暴也,亦犹乱世之兵,必不可无,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若或有疑,寧加详慎。
盖攻虽去邪,无弗伤气,受益者四,受损者六。
故攻之一法,实自古仁人所深忌者,正恐其成之难,败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此其人可知矣。
四散略用散者,散表证也。
观仲景太阳证用麻黄汤,阳明证用升麻葛根汤,少阳证用小柴胡汤,此散表之准绳也。
后世宗之,而復不能用之,在不得其意耳。
盖麻黄之气,峻利而勇,凡太阳经阴邪在表者,寒毒既深,非此不达,故制用此方,非谓太阳经药必须麻黄也。
设以麻黄治阳明,少阳之证,亦寒无不散,第恐性力太过,必反伤其气,岂谓某经某药必不可移易,亦不过分其轻重耳。
故如阳明之升麻,干葛,未有不走太阳,少阳者;少阳之柴胡,亦未有不入太阳,阳明者。
但用散之法,当知性力缓急,及气味寒温之辨,用得其宜,诸经无不妙也。
如麻黄,桂枝,峻散者也;防风,荆芥,紫苏,平散者也;细辛,白芷,生姜,温散者也;柴胡,干葛,薄荷,凉散者也;羌活,苍朮,能走经去湿而散者也;升麻,川芎,能举陷上行而散者也。
第邪浅\者,忌峻利之属;气弱者,忌雄悍之属;热多者,忌温燥之属;寒多者,忌清凉之属。
凡热渴烦躁者喜干葛,而呕恶者忌之;寒热往来者宜柴胡,而泄泻者忌之;寒邪在上者,宜升麻,川芎,而內热炎升者忌之,此性用之宜忌,所当辨也。
至於相配之法,则尤当知要,凡以平兼清,自成凉散;以平兼煖,亦可温经;宜大温者,以热济热;宜大凉者,以寒济寒。
此其运\用之权,则毫釐进退,自有伸缩之妙,又何必胶柱刻舟,以限无穷之病变哉!此无他,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五寒略寒方之制,为清火也,为除热也。
夫火有阴阳,热分上下。
据古方书,咸谓黄连清心,黄芩清肺,石斛,芍药清脾,龙胆清肝,黄檗清肾,今之用者,多守此法,是亦胶柱法也。
大凡寒凉之物,皆能泻火,岂有凉此而不凉彼者,但当分其轻清重浊,性力微甚,用得其宜则善矣。
夫轻清者宜以清上,如黄芩,石斛,连翘,天花之属是也。
重浊者宜於清下,如梔子,黄檗,龙胆,滑石之属也。
性力之厚者能清大热,如石膏,黄连,芦薈,苦参,山豆根之属也。
性力之缓者能清微热,如地骨皮,玄参,贝母,石斛,童便之属也。
以攻而用者,去实郁之热,如大黄,芒硝之属也。
以利而用者,去癃闭之热,如木通,茵陈,猪苓,泽泻之属也。
以补而用者,去阴虚枯燥之热,如生地,二冬,芍药,梨浆,细甘草之属也。
方书之分经用药者,意正在此,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然火之甚者,在上亦宜重浊;火之微者,在下亦可轻清。
夫宜凉之热,皆实热也。
实热在下,自宜清利,实热在上,不可升提。
盖火本属阳,宜从阴治,从阴者宜降,升则反从其阳矣。
经曰:高者抑之,义可知也。
外如东垣有升阳散火之法,此以表邪生热者设,不得与伏火內炎者並论。
六热略热方之制,为除寒也。
夫寒之为病,有寒邪犯於肌表者,有生冷伤於脾胃者,有阴寒中於臟腑者,此皆外来之寒,去所从来,则其治也,是皆人所易知者。
至於本来之寒,生於无形无响之间,初无所感,莫测其因,人之病此者最多,人之知此者最少,果何谓哉?观丹溪曰:气有余便是火。
余续之曰:气不足便是寒。
夫今人之气有余者,能十中之几?其有或因稟受,或因丧败,以致阳气不足者,多见寒从中生,而阳衰之病,无所不致。
第其由来者渐,形见者微,当其未觉也,孰为之意?及其既甚也,始知治难。
矧庸医多有不识,每以假热为真火,因復毙於无形无响者,又不知其几许也,故惟高明见道之士,常以阳衰根本为忧,此热方之不可不预也。
凡用热之法,如干姜能温中,亦能散表,呕恶无汗者宜之。
肉桂能行血,善达四肢,血滯多痛者宜之。
吴茱萸善煖下焦,腹痛泄泻者极妙。
肉豆蔻可温脾肾,飧泄滑利者最奇。
胡椒温胃和中,其类近於蓽茇。
丁香止呕行气,其煖过於豆仁。
补骨脂性降而散闭,故能纳气定喘,止带浊泄泻。
制附子性行如酒,故无处不到,能救急回阳。
至若半夏,南星,细辛,乌药,良姜,香附,木香,茴香,仙茅,巴戟之属,皆性温之当辨者。
然用热之法,尚有其要:以散兼温者,散寒邪也;以行兼温者,行寒滯也;以补兼温者,补虚寒也。
第多汗者忌姜,姜能散也。
失血者忌桂,桂动血也。
气短气怯者忌故纸,故纸降气也。
大凡气香者,皆不利於气虚证;味辛香,多不利於见血证,所当慎也。
是用热之概也。
至於附子之辨,凡今之用者,必待势不可为,不得已然后用之,不知回阳之功,当用於阳气將去之际,便当渐用,以望挽回,若用於既去之后,死灰不可復燃矣,尚何益於事哉。
但附子性悍,独任为难,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参,熟地,炙甘草之类,皆是以制其刚而济其勇,以补倍之,无往不利矣。
此壶天中大將军也,可置之无用之地乎?但知之真而用之善,斯足称將將之手矣。
七固略固方之制,固其泄也。
如久嗽为喘,而气泄於上者,宜固其肺。
久遗成淋,而精脱於下者,宜固其肾。
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
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肠臟。
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
血泄不止者,宜固其营卫。
凡因寒而泄者,当固之以热;因热而泄者,当固之以寒。
总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气,气主在肺也;在下者在裏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肾也。
然虚者可固,实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
当固不固,则沧海亦將竭;不当固而固,则闭门延寇也,二者俱当详酌之。
八因略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
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证而用之,是谓因方。
如痈毒之起,肿可敷也;蛇虫之患,毒可解也;汤火伤其肌肤,热可散也;跌打伤其筋骨,断可续也,凡此之类,皆因证而可药者也。
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
盖人之虚实寒热,各有不齐,表裏阴阳,治当分类,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
所以病虽相类,而但涉內伤者,便当於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谓因方之类,尽可因之而用也。
因之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误因方之义。
景岳全书卷之五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