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 嘉祐集卷七·洪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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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祐集》 嘉祐集卷七·洪范论 苏洵

【洪范论叙】《洪范》其不可行欤,何说者之多,而行者之寡也?曰:诸儒使然也。

譬诸律令,其始作者非不欲人之难犯而易避矣,及吏胥舞之,则千机百阱。

吁!可畏也。

夫《洪范》亦犹是耳。

吾病其然,因作三论。

大抵斥末而归本,褒经而击传,刬磨瑕垢以见圣秘。

复列二图,一以指其谬,一以形吾意。

噫!人吾知乎,不吾知,其谓吾求异夫先儒,而以为新奇也。

【洪范论上】

《洪范》之原出于天,而畀之禹。

禹传之箕子,箕子死,后世有孔安国为之《注》,刘向父子为之《传》,孔颖达为之《疏》。

是一圣五贤之心,未始不欲人君审其法,従其道矣。

禹与箕子之言,经也。

幽微宏深不可以俄而晓者,经之常也。

然而所审当得其统,所従当得其端,是故宜责孔、刘辈。

今求之于其所谓《注》与《传》与《疏》者而不获,故明其统,举其端,而欲人君审従之易也。

夫致至治总乎大法,树大法本乎五行,理五行资乎五事,正五事赖乎皇极。

五行,含罗九畴者也。

五事,检御五行者也。

皇极,裁节五事者也。

傥综于身,验于气,则终始常道之次靡有不顺焉。

然则含罗者,其统也,裁节者,其端也。

执其端而御其统,古之圣人正如是耳。

今夫皇极之建也,貌必恭,恭作肃;言必従,従作乂;视必明,明作哲;听必聪,聪作谋;思必睿,睿作圣。

如此则五行得其性,雨、旸、燠、寒、风皆时,而五福应矣。

若夫皇极之不建也,貌不恭,厥咎狂;言不従,厥咎僭;视不明,厥咎豫;听不聪,厥咎急;思不睿,厥咎蒙。

如此,则五行失其性,雨、旸、燠、寒、风皆常,而六极应矣。

噫!曰得,曰时,曰福,人君孰不欲趋之;曰失,曰常,曰极,人君孰不欲逃之。

然而罕能者,诸儒之过也。

夫禹之畴,分之则几五十矣。

诸儒不求所为统与端者,顾为之传,则向之五十又将百焉。

人之心一,固不能兼百,难之而不行也。

欲行之,莫若归之易:百归之五十,五十归之九,九归之三。

三,五行也,五事也,皇极也。

而又以皇极裁节五事,五事得而五行従,是三卒归之一也。

然则所守不亦约而易乎。

所守约而易,则人君孰欲弃得取失,弃时取常,弃福取极哉!以一治三,以三治九,以九治五十,以五十治百,天意也,禹意也,箕子意也。

【洪范论中〈并图〉】或曰:古人言《洪范》莫深于歆、向之《传》,吾尝学而得之矣。

今观子之论,子其未之学耶,何遽反之也。

子之论曰:"皇极裁节五事,其建不建为五事之得失。"

《传》则拟五事而言之,其咎、其罚、其极与五事比,非所以裁节五事也。

子又曰:"皇极建则五福应,皇极不建则六极应。"

《传》则条福、极而配之貌、与言、与视、与听、与思、与皇极,又非皇极兼获福、极也。

然则刘之《传》,子之论,孰得乎?

曰:尔以箕子之知《洪范》与歆、向之知孰愈?必曰:箕子之知愈也。

则吾従之。

彼歆、向拂箕子意矣,吾复何取哉。

虽然,彼岂不知求従箕子乎?求之过深,而惑之愈甚矣。

歆、向之惑,始于福、极分应五事,遂强为之说,故其失浸广而有五焉。

今其《传》以极之恶、福之攸好德归诸貌;极之夏、福之康宁归诸言;极之疾、福之寿归诸视;极之贫、福之富归诸听;极之凶短折、福之考终命归诸思。

所谓福止此而已,所谓极则未尽其弱焉。

遂曲引皇极以足之。

皇极非五事匹,其不建之咎,止一极之弱哉?其失一也。

且逆而极、顺而福,《传》之例也。

至皇之不极,则其极既弱矣,吾不识皇之极,则天将以何福应之哉?若曰:五福皆应,则皇之不极,恶、忧、疾、贫、凶短折,曷不偕应哉?此乃自废其例。

其失二也。

箕子谓咎曰狂、僭、豫、急、蒙而已,罚曰雨、旸、燠、寒、风而已,今《传》又增咎以眊,增罚以阴,此其揠圣人之言以就固谬。

况眊与蒙无异,而阴可兼之,而别名之,得乎?其失三也。

《经》之首五行而次五事者,徒以五行天而五事人,人不可以先天耳。

然五行之逆顺,必视五事之得失,使吾为《传》,必以五事先五行。

借如《传》貌之不恭,是谓不肃,厥咎狂,则木不曲直,厥罚常雨。

其余亦如之。

察刘之心非不欲尔。

盖五行尽于思,无以周皇极,苟如庶验增之,则虽蠢亦怪骇矣。

故离五行、五事而为解,以蔽其衅。

其失四也。

《传》之于木,其说以为貌矣,及火、土、金、水,则思、言、视、听殊不及焉,自相驳乱。

其失五也。

夫九畴之于五行可以条而入者惟二,箕子陈之,盖有深旨矣。

五事一也,庶验二也。

验之肃、乂、哲、谋、圣,一出于五事;事之貌、言、视、听、思,一出于五行,此理之自然,可不条而入之乎?其他八政、五纪、三德、稽疑、福极,其大归虽无越于五行、五事,非可条而入之者也。

条而入之,非理之自然,故其《传》必钩牵扳援,文致而强附之,然后可以仅知此福此极之所以应此事者。

立言如此,其亦劳矣。

且传于福、极既尔,则于八政、五纪、三德、稽疑亦当尔。

而今又不尔,何也?《经》曰:"五皇极。 皇建建其有极。 敛时五福,用敷锡厥庶民。"

此言皇极建而五福备。

使《经》云皇极之不建,则必以六极易五福矣,焉在其条而入之乎?且皇极,九畴之尤贵者,故圣人位之于中,以贯上下。

譬若庶验:然"曰雨、曰旸、曰燠、曰寒、曰风、曰时",时于雨、旸、燠、寒、风,各冠其上耳,又可列之以为一验乎?若是则刘之《传》惑且强明矣。

噫!《传》之法,二刘唱之,班固志之。

后之史志五行者,孰不师而效之?世之读者久,孰不従而然之?是以胶为一论,莫有考正,吾得无言哉!○一图指传之谬出猎不宿,饮食不享,出入不节,夺民农时,及有奸谋。

木不曲直貌之不恭,是谓不肃。

厥咎狂厥罚常雨厥极恶,说曰顺之,其福攸好德。

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为妻。

火不炎上言之不従,是谓不乂。

厥咎僭厥罚常旸厥极忧,说曰顺之,其福康宁。

治宫室,饰台榭,内淫乱,犯亲戚,侮父兄。

稼穑不成视之不明,是谓不哲。

厥咎豫厥罚常燠厥极疾,说曰顺之,其福寿。

好战功,轻百姓,饰城郭,侵边境。

金不従革听之不聪,是谓不明。

厥咎急厥罚常寒厥极贫,说曰顺之,其福富。

简宗庙,不祷祠,废祭祀,逆天时。

水不润下思之不睿,是谓不圣。

厥咎蒙厥罚常风厥极凶短折,说曰顺之,其福考终命。

皇之不极厥咎眊厥罚常阴厥极弱。

○一图形今之意

皇极

之建貌恭肃言従乂

视明哲

听聪谋思睿圣木曲直

金従革

火炎上

水润下

土稼穑时雨

时旸 时燠时寒

时风五福

皇极不建貌不恭

言不従 视不明

听不聪

思不睿木不曲直

金不従革

火不炎上

水不润下土不稼穑常雨

常旸

常燠

常寒

常风六极

【洪范论下】

吾既剔去《传》疵以粹《经》,犹有秘处而先儒不白其意,或解失其旨者非一,今辨正以申之。

《经》曰:"鲧陻洪水,汩陈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范》九畴。"

夫五行,一畴耳,一汩而九不畀。

盖五行纲九畴,纲坏而目废也。

然则五行之汩,非五事之失乎?五事之失,非皇极之不建乎?盖箕子微见其统与端矣。

《经》之次第五行也以生数,至于五事也,求之五行则相克,何也?従五常,斯与相克合矣。

先民之论五行也,水性智而事听,火性礼而事视,木性仁而事貌,金性义而事言,土性信而事思。

及论五常也,以为德莫大于仁,仁或失于弱,故以义断之。

义或失于刚,故以礼节之。

礼或失于拘,故以智通之。

智或失于诈,故以信正之。

此五常次第所以然也。

五事従之,所以亦然也。

"三,八政,曰食、曰货、曰祀、曰宾、曰师",五者不以官名之。

郑康成以食为稷,以货为司货贿,以宾为大行人,是三百六十官,箕子于九畴中区区焉错举其八耳。

孔颖达则曰:司货贿、大行人皆事主,非复民政。

夫事虽非民,亦未害为政,孔之失滋甚焉。

吾以为不然。

箕子言国家之政无越是八者,周公制礼酌而用之,故建六官以主八政,食与货则天官,祀与宾则春官,师则夏官,司空则冬官,司徒则地官,司寇则秋官,此得其正矣。

"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孔安国谓"知卜筮人而立之"。

夫知卜筮人,天下不为鲜矣,孜孜然以择此为事,则委琐不亦甚乎?吾意,卜筮至神,人所谅而従者。

导之善人,必谅而従之,蜀庄是矣。

导之恶人,亦谅而従之,丘子明是也。

圣人惧后人轻其职,使有如丘子明辈,故曰"择建立卜筮人",谓择贤也。

不然,司空、司徒、司寇,其择之又当甚于此云者,彼天子之卿不若卜筮之官为后世所轻,虽妇人孺子知其不可不择故也。

呜呼!圣人之言,技分派别,不得其源,纷莫可晓,譬之日月、五星、十二次、二十八宿,使昧者观之,固愦愦如也,不知晷度躔次的不可紊,差之渺忽,寒暑乘逆。

吾故于《洪范》明其统,举其端,削刘之惑,绳孔之失,使经意炳然如従玑衡中窥天文矣。

【洪范论后序】吾论《洪范》以五福六极系皇极之建与不建,而且不与二刘之增眊与阴,或者犹以刘向、夏侯胜之说为惑。

刘向之言:"皇极之建,总为五福;皇极之不建,不能主五事,下与五事齿而均获一极,犹平王之诗降而为《国风》。"

夏侯胜之言曰:"天久阴不雨,臣下将有谋上者。"

已而果然。

以刘向之说,则皇极之不建,不可系以六极;以夏侯胜之说,则眊与阴不可废。

是皆不然。

夫福、极之于五事,非若庶验也。

阴阳而推之,律历而求之,人事而揆之。

庶验之通于五事,可指而言也,且圣人之所可知也。

今指人而谓之曰:尔为某事,明日必有某福;尔为某事,明日必有某极。

是巫觋卜相之事也,而圣人何由知之?故吾以为皇极之建,五事皆得,而五福皆应;不曰应某事者,必某福也。

皇极不建,五事皆失,而六极皆应;不曰应某事者,必某极也。

五事之间得与失参焉,则亦不曰必某福、必某极应也,亦曰福与极参焉耳。

今刘以为皇极建而为五事主,故加之五福。

及其不建也,不加之以六极,而以"平王之诗"为说,其意以为不建则不能为五事主,故不加之六极以为贬也。

今有人有九命之爵,及有罪而曰削其爵,使至一命以贬之,曰贬可也,此犹"平王之诗降而为《国风》",曰降可也。

若夫有罪人当具五刑,而曰是人也,罪大不当加之以五刑,姑以墨辟论,以重其责。

是得为重其责耶?今欲重不建之罪,不曰六极皆应,而曰独弱之极应,乃引"平王之诗"以为说。

"平王之诗"固不然也。

且彼圣人者,岂以天下之福与极止于五与六而已哉?盖亦举其大概耳。

夫天地之间,非人力所为而可以为验者多矣,圣人取其尤大而可以有所兼者五,而使其余者可以遂见焉。

今也,力分其一端以为二,而必曰阴为阴,雨为雨。

且《经》之庶验有曰旸矣,而岂独遗阴哉?盖阴之极盛于雨,而圣人举其极者言也。

吾观二刘之传"金不従革"与传"常雨"也,乃言雷电雨雪皆在;而独于此别雨与阴,何也?然则夏侯胜之言何以必应?曰:事固有幸而中者。

公孙臣以汉为土德而黄龙当见,黄龙则见矣,而汉乃火德也。

可以一黄龙而必谓汉为土德耶?必不可也。

其所谓眊者蒙矣,胡复多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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