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六雪冤类 袁主事辨非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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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六雪冤类 袁主事辨非易金 余象斗

风翔府沂阳县民祝典、祝编相与锄田,忽见一片大砖,曰:"田中如何有砖?"揭开视之,下有马蹄金一瓮。

二人相视默然,欲兜之于己。

在上下丘耕田者,闻其说田中有砖,而后遂不语,意其必见有何物,遂聚而观之,果见是金。

众皆曰:"见者有份,宜共分之。"

祝典自思:"凡捡得物者,自送于官,宜明分一半,又无后患,何肯与尔辈共分,止得一小分哉!"遂倡言曰:"此金是我二人所见,宜与众共数过几锭,交之于官,凭他给赏,可以无患。"

众人不敢强分,故过共三百六百十锭,每锭约可十两。

次日,二人以一竹杠扛至县,具呈曰:

"呈为得金交官乞赐给赏事:祝典与编同力锄田。 田中掘得黄金一缸,时即与众明数,共计三百六十锭。 理合呈明,乞检数收入,明给分赏,庶无混争,以杜骗害。 上呈。"

时林县主看呈,即当堂数过其金,果是三百六十锭。

分付曰:"此金多,宜申闻上司,然后给赏你。"

又虑藏者主守不严,因使抬入私衙,信宿重视之,则皆为土块矣。

林尹大惊异,复拘祝典来语之故。

祝典不信,赴按院呈曰:

"呈为锄田得金交官变土事:典与祝编同众锄田,掘得黄金一缸,不敢私匿,呈明送县。 当堂公数,共三百六十锭。 今去领赏,县爷称金变土,毫无给领。 投天详情,有无变否。 凭赐多少,以赏劳力,衔恩感激。 上呈。"

李公为按院,准其状,委王推官按验。

祝典、祝编与众农夫共证是金,如何是土?林尹为众所指,莫能自明。

既而逼辱滋甚,遂以易金服罪。

虽辞款具存,而金赃未穷隐用之所。

复拘系在衙家人,严刑拷问赃金下落,或云藏于粪中,或云投于水中,纷纷枉挠,结成其狱,竞不能得其金。

以案椟上闻,李院览之愈怒。

俄而因有筵宴,席间语及斯事,众官咸共惊异。

惟刑部主事袁滋,时因出使,亦在座中,俯首略无所答。

李院目之再三,曰:"林宰莫非使君亲知乎?"袁主事曰:"学生与之素不相识。"

李院曰:"闻彼之罪,何不乐之甚?"袁曰:"某疑此事有枉。 岂有一二夕便有许多土块换金乎?吾更当计之。"

李院曰:"换金、之状极明。 若思有枉,更当有所见,非使君莫能探其情伪也。"

袁曰:"可试与学生鞠之。"

次日,扛瓮土来。

袁见瓮大可容二石,而土块几填满矣。

问曰:"当日几人用某物扛来?"祝典曰:"我二人,以竹杠扛来。"

袁命取出土块,差人往店中取锡倾成锭,与土块形状相等。

仅投二百锭,令祝典二人仍以竹杠扛之。

其竹坠软下去,二人已不胜其重矣。

袁主事曰:"土轻金重。 前日本是土块,故二人可以竹杠扛。 今锡犹轻于金,二百锭二人便不能扛,况三百六十锭之金乎!此前日是土,而众人目眩矣。"

于是,林尹豁然明白。

祝典不敢再出一声。

而前日在席众官闻之,无不叹羡。

李院亦大加赏服。

袁主事判曰:

"审得林沂阳,素敦清节,烙守官箴。 因民祝典、祝编锄田得金,呈送县堂收入私衙,明日视之,悉变为土块,而遂疑林之以土易金。 夫贮土之瓮,大客二石,而三百六十土块已填满瓮。 二农夫以一竹杜而抬之,盖惟土故轻而可举也。 今以锡槽二百锭盛之,而二农夫已不能胜,竹杠坠软,况黄金三百锭乎。 乃知前日瓮之所贮者,果土也,非金也。 以此而坐林以易金之罪,不亦冤乎!然当日众看皆是金者,眩于幻术也。 乃若何而以土锭贮于瓮,埋于田;若何而先看是金,后复变土,果孰埋而孰幻之乎?则予不知其故也,以俟后之博物君子。 林宜复职如故,祝典亦免诬妄之罪。"

按:土之变金,金复变土,袁公亦不知其故。

至于以锡槽易土块,而二人不胜,便知缸中原是土而非金,则袁公之识见过人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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