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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王钦生,其父先死,为服三年之丧已毕,独事一母,倏忽已经十年。
母内有淫行,钦生阻之不能得。
其父灵柩尚未葬,一旦去看,不觉泪下。
因思曰:"我父若在,必能纲维家政,不至使帘簿不修,闺门有秽。 想我母氏今已忘夫之情义,故不能安其室也。 不如再着衰麻,为父服丧。 我既思起亡父,看他亦念及亡夫否?若念及亡夫,必思为夫守节,不肯再失身于人矣。 此是提醒良心,挽回母志之大机括也。"
遂服麻衣,称言为父挂孝,时哭于祠堂,亦或往哭于柩前,在家中累累道及父生前时事。
外人不知其故,皆笑指为病狂丧心。
经月余,母知子意在讽谏讥刺他,心加忿恚,然无法可以制子。
背地与外交连萼商议曰:"我钦生儿甚是无礼,故意重行挂孝,见他不忘死父,以羞我忘了死夫,当如何以制之?"连萼曰:"你肯治子,易于翻掌耳。 在律法中,凡人子无故称父母死者,此为悖逆不孝,当问绞罪。"
母曰:"只要官打他便好,不要问绞。"
连萼曰:"母可以救子。 可先寻外人告他,待他问绞,然后你去伸诉,救他出来,后必不敢再阻挡矣。"
母曰:"如此你可先去告,我后来诉。"
连萼遂去告曰:
"状告为诈称父死事:父母深思,与天罔极,亲寿则喜,死不忍言。 故律有正条:人子无故称死者,忍以死加亲,以悖逆不孝论。 乡有枭恶王钦生,纵恣强暴,大逆不孝。 无故衰麻,诡言父死。 饮酒歌谑,百般豪放。 大坏风俗,紊乱王法。 乞天究勘诈故,依律正恶,维持纲常,民风有赖。 上告。"
王钦生去诉曰:
"状诉为哀思事:人有根本,父母为重。 圣人制礼,死事尽思。 痛生早失所怙,未尽奉养,悲哀在怀,寝处不安。 灵柩未葬,衰麻忍释。 律禁不孝,焉禁哀哭。 棍恶连萼,哄惑生母,累骂致仇,诬捏不孝。 伊非族亲,安用伊告。 人子哭父,害何风俗?恳台烛诬,免遭罔陷。 叩诉。"
林县尹提审之。
王钦生曰:"我父已死,深思亲恩未报,故不忍解脱麻衣。 哀死思亲,有何罪乎!"连萼曰:"你父虽死,其母尚在。 若哀思亡父,当从来不脱麻衣。 汝十余年已去凶就吉,今日重新披麻,明是借哭父为名,急欲逼母之死矣。 非不孝于父,亦是不孝于母也。"
骤说出不孝于母,钦生此时失辩。
林尹曰:"在礼,子服母丧,不以衰麻见父,恐伤父心也;则服父丧,亦不当以衰麻事母矣。 况父死十年,久已释服,今又齐衰,岂欲父之死而又死乎?即勿更加以不孝于母之罪,但依称诈亲死之律,亦当拟绞矣。"
遂责一十,问以绞罪。
母乃往荆州府去诉之。
时商仲堪为太守,提来亲审,得二犯所辩之辞。
乃曰:"据律中所称,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殁;言人所不忍言,其情事悖逆,故当弃市。 今钦生父已先殁,此徒有诞妄之过耳,安得以诈称亲死之律而拟绞乎?"遂活之。
商太府判:
"父子之恩,天然真性。 死生之变,人之大关。 故亲在则承欢一人,事尽力而养尽物敬;亲殁则永怀根本,祭思敬而丧思哀。 未有椿萱共度之时,忍言桑榆凋落之事。 此君子首庆俱存之乐,而孝不忍死亲之心也。 若王饮生者,早失所怙,已经十载之远;重制其服,又举三年之丧。 无哀而哀,本为非礼;以死为死,未逆生亲。 惟似病狂而丧心,岂为大逆而不孝。 合从轻释,勿罪狂愚。"
按:王钦生之心本为可原,而所举狂悖,未为无罪。
商侯辨亲生,而子称亲死者为不孝;亲殁而子重举孝者为狂愚。
不以不孝论,此深为得律之意。
可以为因义起例者之准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