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三盗贼类 路县尹判盗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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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三盗贼类 路县尹判盗瓜 余象斗

原武县民娄以济,以种瓜为业,被邻人刁启寅纵猪作践之。

以济间杀其猪,启寅怀恨于心。

过一月余,夜往尽锄断其瓜苗,以报杀猪之恨。

以济不知为谁所锄,往县告曰:

"状告为绝业坑命事:以济村农,种瓜为业,一家衣食,仰瓜为命。 夜被何盗,尽行断,不留一蔓。 瓜遭坏尽,家无别业,老幼哭天,日食无度。 投天究贼,治罪取偿,一家有望,不至饿死。 感激叩告。"

时路伯通为县令,见此状所告,既无盗名,又无明证,何以捕治?乃思曰:"锄瓜必用锄头,而瓜藤味苦,彼锄断一园之瓜,其锄刃必有苦味,可就此处参之。"

遂令快手四人,径往以济村中去,见得本县要开路接上司,可尽将本村锄头借用一日。

其柄都要自写名字,以便次日散还。

不半日,将一村锄头尽收到。

路公谓以济曰:"汝告盗锄瓜,又无姓名。 可将此锄刀舐过,看某刃有苦味,吾即为尔捕锄瓜之人。"

以济依命舐刃。

有一把果有苦味,其柄上写有刁启寅记号。

路公即命拿启寅到,曰:"汝何故昨夜锄断以济一园瓜?"启寅不肯承认。

路公曰:"瓜藤味苦,汝锄刃独苦,安得云非是?汝可自舐之,又舐他人的,看有苦味否?我正将此锄辨之,不然,我命百姓开路,岂要借你乡锄头用乎?"启寅无以抵饰,乃顿首伏罪。

路公判曰:

"审得刁启寅阴鸷害物,忮仇人。 瓜绵绵,方发雨中之秀;锄籍籍,旋月下之根。 蔓见日而焦枯,叶无霜而萎。 未经黄台之摘,瓜实已空;尽叶青门之封,东陵何望。 欲献德宗于道上,莫效忠忱;思沉邺都之井中,那供宴赏。 曾参芸而误断,怒触严亲;楚令窃于梁园,怨结邻国。 汝无利于己,惟贻害于人。 一岁之胼胝空劳,数口之衣食何仰。 合计赃而准窃盗,加大杖而免黥刑。"

按:此无名之状,极是难断。

路公不得其锄瓜之人,便思及锄瓜之器,从此处参究,以舐锄而辨出盗锄之人,真临机设算者哉!昔林招得之狱,包公以搜刀而拿出皮赞,亦因器而得人者也。

二事可为断狱者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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