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 饰邪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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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 饰邪第十九 韩非

饰邪第十九

凿龟数筴,兆曰“大吉“,而以攻燕者,赵也。

凿龟数筴,兆曰“大吉“,而以攻赵者,燕也。

剧辛之事燕,无功而社稷危;邹衍之事燕,无功而国道绝。

赵代先得意于燕,后得意于齐,国乱节高。

自以为与秦提衡,非赵龟神而燕龟欺也。

赵又尝凿龟数筴而北伐燕,将劫燕以逆秦,兆曰“大吉“。

始攻大梁而秦出上党矣,兵至厘而六城拔矣;至阳城,秦拔鄴矣;庞援揄兵而南,则鄣尽矣。

臣故曰:赵龟虽无远见于燕,且宜近见于秦。

秦以其“大吉“,辟地有实,救燕有有名。

赵以其“大吉“,地削兵辱,主不得意而死。

又非秦龟神而赵龟欺也。

初时者,魏数年东乡攻尽陶、卫,数年西乡以失其国,此非丰隆、五行、太一、王相、摄提、六神、五括、天河、殷抢、岁星非数年在西也,又非天缺、弧逆、刑星、荧惑、奎台非数年在东也。

故曰:龟筴鬼神不足举胜,左右背乡不足以专战。

然而恃之,愚莫大焉。

古者先王尽力于亲民,加事于明法。

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

忠劝邪止而地广主尊者,秦是也;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者,山东是也。

乱弱者亡,人之性也;治强者王,古之道也。

越王勾践恃大朋之龟与吴战而不胜,身臣入宦于吴;反国弃龟,明法亲民以报吴,则夫差为擒。

故恃鬼神者慢于法,恃诸侯者危其国。

曹恃齐而不听宋,齐攻荆而宋灭曹。

邢恃吴而不听齐,越伐吴而齐灭邢。

许恃荆而不听魏,荆攻宋而魏灭许。

郑恃魏而不听韩,魏攻荆而韩灭郑。

今者韩国小而恃大国,主慢而听秦、魏,恃齐、荆为用,而小国愈亡。

故恃人不足以广壤,而韩不见也。

荆为攻魏而加兵许、鄢,齐攻任、扈而削魏,不足以存郑,而韩弗知也。

此皆不明其法禁以治其国,恃外以灭其社稷者也。

臣故曰: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

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

无地无民,尧、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以强。

人主又以过予,人臣又以徒取。

舍法律而言先王以明古之功者,上任之以国。

臣故曰:是原古之功,以古之赏赏今之人也。

主以是过予,而臣以此徒取矣。

主过予,则臣偷幸;臣徒取,则功不尊。

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

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

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

故曰: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主法。

荆恭王与晋厉公战于鄢陵,荆师败,恭王伤。

酣战,而司马子反渴而求饮,其友竖谷阳奉卮酒而进之。

子反曰:“去之,此酒也。

“竖谷阳曰:“非也。

“子反受而饮之。

子反为人嗜酒,甘之,不能绝之于口,醉而卧。

恭王欲复战而谋事,使人召子反,子反辞以心疾。

恭王驾而往视之,入幄中,闻酒臭而还,曰:“今日之战,寡人目亲伤。

所恃者司马,司马又如此,是亡荆国之社稷而不恤吾众也。

寡人无与复战矣。

“罢师而去之,斩子反以为大戮。

故曰:竖谷阳之进酒也,非以端恶子反也,实心以忠爱之,而适足以杀之而已矣。

此行小忠而贼大忠者也。

故曰:小忠,大忠之贼也。

若使小忠主法,则必将赦罪,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

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满,用者弱,而国日削矣。

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

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强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为,国亡宜矣。

语曰:“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

“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

是亡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也。

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

昔者舜使吏决鸿水,先令有功而舜杀之;禹朝诸候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以此观之,先令者杀,后令者斩,则古者先贵如令矣。

故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

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

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

凡智能明通,有以则行,无以则止。

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

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

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

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

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

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

释法禁而听请谒群臣卖官于上,取赏于下,是以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

故民无尽力事主之心,而务为交于上。

民好上交,则货财上流,而巧说者用。

若是,则有功者愈少。

奸臣愈进而材臣退,则主惑而不知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

此废法禁、后功劳、举名誉、听请谒之失也。

凡败法之人,必设诈托物以来亲,又好言天下之所希有。

此暴君乱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贤佐之所以侵也。

故人臣称伊尹、管仲之功,则背法饰智有资;称比干、子胥之忠而见杀,则疾强谏有辞。

夫上称贤明,不称暴乱,不可以取类,若是者禁。

君子立法以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为非者,是邪以智,过法立智。

如是者禁,主之道也。

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

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

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人臣有私心,有公义。

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

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

故君臣异心,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

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为也。

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

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

至夫临难必死,尽智竭力,为法为之。

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

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

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

故先王贤佐尽力竭智。

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先王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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