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 第一编 欺昧 罗端欺死霸占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郭公案
《郭公案》 第一编 欺昧 罗端欺死霸占

建安县吉阳街汤墩汤聘尹,屡世殷富。

因为无子,娶妾何氏,止生一子,名唤汤隆。

刚才三岁,汤聘尹一旦死去,寿止三十六岁。

何氏与大娘叶氏,共哺孤儿,撑持家业。

先夫在日,蓄有祖田八百亩。

每冬,叶氏叫家奴汤旺催取各庄苗租,变银完纳钱粮。

各处租谷无欠,只有顺昌地方万全坑有田二百四十亩,离家远,屡年未曾取足。

叶氏每见收到万全坑租,不胜忿怒。

适有王孙街刁民王虎,立心甚险,为谋诡谲,亦买得有田七亩,在彼与汤聘尹之田迭迭相连。

王虎遂欲吞为己业,乃设巧计 ,来哄叶氏曰 :"万全一路,田土甚瘦,百姓狡猾无比,佃户拖欠,乃为常事。 若遇天一干旱,便升合不与,年年捱欠,不奈他何。 我今有田八十余亩在彼地方,逐年亦虚破钱粮,受多少呕气。 去取只是逃躲,告县便托人情。 千方百计,亦只忍气。 况尔家主不在,尔乃寡妇孤儿,如何征得租起!不如以田佃于我们,年年替尔取租,完纳钱粮,岂不甚妙 。"

叶氏被他巧计所哄,遂以万全坑租田二百四十亩,尽租与王虎,苗租果然收得完足。

及过三年,王虎往嘱各田佃户曰 :"前者叶寡妇以田租我,收苗准息,今已俱卖与我。 尔众佃户,各要立佃批与我,然后给表约 ,方许诸人去佃。 将来租谷俱要送至我庄,明白交还,不得短少升合。"

各佃户不知其谋,遂信此言是实。

此时王虎外收佃户之租,内纳叶氏之苗,众佃户自后听命惟谨,盖惟知王虎是他田主,而不知汤隆之为田主也。

不觉奄忽便过二十余载,叶氏已故,王虎遂伪造契书,用 茶染纸成淡黄颜色,相似远年旧纸,以为告状之本,遂不纳汤隆之租。

汤隆着家人往王宅取讨,王虎曰:"我家有田数百顷,哪有余力佃别人之田?"汤隆知得,遂不向王虎取租,乃亲自到万全坑去取。

众佃户曰 :"我只知此田是王虎收租,哪见你来 ?"遂各不理 。

汤隆复到王虎家中 ,请问明白。

王虎曰:"往日我租你家田,当还你租谷,故不敢少。 今你令堂已将前田二百四十亩,一概卖与我,当时田价未完,故权纳三年租谷,补准息钱。 今价已完足,田是我家的,岂复再纳尔家租乎?"

汤隆曰 :"我家只把田租与你,代收租谷,何曾卖与你?你若不还我租谷,我去郭爷处告你!"王虎曰:"莫说郭爷,就是皇帝处去告,我决不怕你 !"汤隆忍气不过,遂写下状词,竟赴府中郭爷处去告:告状人汤隆,年甲在籍。

告为土豪骗产事。

隆孤母寡,佃多顽欠。

土豪王虎计租隆田二百四十亩,代收租谷。

一向完纳无欠 ,经今已二十载。

讵豪久造深谋,熟交各佃,冒称母卖,欺死瞒生。

窃思千金之产,一旦谋占,王法何存?冤惨无地。

告恳天台惩恶追租,断田还主,庶杜刁风。

上告。

郭爷接了汤隆状词,反覆翻阅,细思此必王虎之奸,遂出牌拘王虎。

虎思汤隆雏弱无力,此必积歇刘云教唆他告状。

遂将金银赂干证,安排衙门、吏书、门皂,乃始入府诉状:诉状人王虎,年甲在籍,诉为唆骗事。

虎先年用价银三百六十七两,买到汤隆之田二百四十亩,契书明白,中见可证。

历今二十余年,两经大造不旨过产,岁贴粮差银一十二两五钱,厘毫无欠。

积歇刘云唆索补价。

奸谋未遂,复唆耸告,捏称占田。

窃思时价明买,契书存照。

乞天剪唆究诬,民不遭枉。

郭爷准了诉状,遂呼对理。

汤隆曰:"王虎做小的家总佃,只代收租,小的交他租银,已经一十九载,今一旦冒称买到小的田主,平白占产,情理何堪?"王虎曰:"小人有契书执照,隆母叶氏亲手花押,亲手受价。 中见人等俱存可证。 卖产二十余年,今日何得听人教唆,强来争业?"郭爷一看契书,纸张颜色俱黄,即知王虎所造假契,干证人等俱是买嘱来的。

全不动问,惟问汤隆曰 :"尔既收他有十九年租谷,亦有日记、苗簿,可拿来看 。"

隆即以前后所记租簿呈上。

郭爷见簿上逐年记载租谷 、银数明白,知隆是实。

乃骂王虎曰 :"汤隆之母,何曾卖田与你?你只代他作总佃,收租银而已。"

王虎曰:"远年买田,旧契可证。 隆母虽亡,中人可证。"

郭爷曰:"选过粗板,把王虎着实打四十板。"

复骂曰:"尔能谋占隆田二百四十亩,岂不能以数十金,买赂干证来证?你说旧契可证,此契只是近日伪造,不是二十年前的。 汤隆二十年之簿,尔看颜色何如 !"又叫书手何清,取过二十年前案卷纸色来对。

只见外面堆尘则黄,内中尚白,恰与汤隆之簿一样颜色。

王虎假契,纸色内外俱黄,乃是用茶染的,故知其为伪造。

遂叫取夹棍夹起。

王虎初不肯认,喝令重敲一百,若不招认,再加严刑,必欲重夹。

中人陈嵩见王虎伪造契书是真,已被郭爷识破,不必代他受刑,遂不待夹,即自招曰 :"小的原日并未曾与他作中,特因王虎许谢银二十两 ,买我作证 。 望乞老爷超活。"

郭爷曰:"陈嵩未敢欺瞒,乃释放不究。"

即拟王虎欺占田业,杖一百、徒三年,追田给还汤隆管业。

判曰:审得王虎财利迷心,贪饕溺志,既诡智以笼人,复乘机而罔世,代收寡妇之租,重剜佃户之肉,蚕食百家,强威日肆,狼贪一里,恶气风生。

田寡妇之既卒,欺孤儿之无知,伪作契书,强占产业二百余亩。

膏腴安可白占?一 千余斛白米,难容强吞。

严加刑罚,痛惩贪残。

杖以一百、徒三年,田业悉追还主汤隆照管无疑。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