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二 乘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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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二 乘马数 马非百

元材案:篇中言「此筴乘马之数亡也」。

又曰:「筴乘马之数尽於此乎?」又曰:「此之谓筴乘马之数。

」可知「乘马数」即「筴乘马之数」。

提要:本篇共分四段。

第一段,从「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至「无求於民」,以「战国」与「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与天下一统处境之不同,故筴乘马之法亦隨之而异。

第二段,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此国筴流已」,此又分三小段。

从「朝"霸"国守分上分下」起至「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为第一小段,以「霸国」「王国」及「亡筴乘马之君」互为对文,论「守分上分下」「守始」「守高下」"即守时"之法及「不知时终始」之害。

从「乘马之准」至「此国筴流已」为第二小段,以「斗国」"即战国"及「王国」互为对文,论列国分立时对外贸易之价格规律及天下一统时「持流」之法。

《山至数篇》所谓「为诸侯则高下万物以应诸侯,遍有天下则赋幣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义与此同。

第三段,从「乘马之数尽於此乎」至「谷轻而万物重」,论货幣与万物的交换价值之对比关係及五谷与万物的交换价值之对比关係。

第四段即最后一段,论「相壤定籍」及「以满补虚」之方法及其功用。

桓公问管子曰:「有虞筴乘马已行矣。

吾欲立〔一〕筴乘马,为之奈何?」

管子对曰:「战国〔二〕修其城池之功,故其国常失其地用〔三〕。

王国则以时行〔四〕也。

桓公曰:「何谓以时行?」

管子对曰:「出准之令〔五〕。

守地用、人筴〔六〕。

故开闔皆在上〔七〕,无求於民。

〔一〕元材案:立者,设立也。

犹今言立法。

谓有虞所行,吾亦欲仿而行之。

此与《地数篇》「武王立重泉之戍,今亦可以行此乎」,语意略同。

日本昌平学元本「立」作「主」者非。

〔二〕元材案:「战国」「王国」对文。

「战国」与下文「斗国」同义,皆指列国分立时之国家而言。

「王国」则指天下一统之国家而言。

〔三〕元材案:地用,谓土地之生产作用,即「地力」或「地利」之意。

战国以力征为务,农民多被征发以从事於国防工事如城池等之工程,无暇耕种,故田园荒芜,不能发生生产作用。

《巨"筴"乘马篇》所谓「谷地数亡」,即此意也。

〔四〕元材案:「以时行」一语,又见《史记。

絳侯世家》:「竇太后曰:「人主各以时行耳。

」」《索隱》:「谓人主各当其时而行事,不必一一相法也。

」此处「以时行」,乃下文「此国筴之时守也」及「章四时」之意。

內容包括「守地用、人筴」二者而言。

前者重在「不夺民时」,以免失其地用。

后者重在「守四时之朝夕」,观下文便知。

〔五〕石一参云:「出准之令,出入皆以令为准。

」元材案:此即《山国轨》「乘令而进退」、《山权数》「以此与令进退」之意。

〔六〕元材案:守字在本书凡八十见。

谓管制而据守之也。

地用解已见上。

人筴即人谋\。

守地用谓不违农时。

守人筴,则指霸国之「守分上分下」及王国之「守始」、「守高下」与「持流」等而言。

〔七〕元材案:开闔本篇凡二见,《地数篇》亦一见。

《地数篇》云:「伊尹善通移轻重、开闔、决塞,通於高下徐疾之筴,坐起之费"案费字疑衍"时也。

」又《七法篇》云:「予夺也,险易也,利害也,难易也,开闭也,杀生也,谓之决塞。

」开闭即开闔,犹今言开关。

开闔皆在上,即一切轻重、决塞、高下、徐疾、坐起、予夺、险易、利害、难易、杀生之权皆操於封建国家统治者之手。

此盖言不守地用,则谷地数亡,一切财用皆將无所自出。

不守人筴,则不仅岁凶旱水泆之时无以备天之权,且即「本富而财物眾,如不能理」,亦有「税於天下,为天下虏」之危险。

故统治者发号施令,必以守地用、人筴二者为主要目標。

如此,则开闔皆可听统治者之自由,不必加赋於民,而国用自无不足之患矣。

「朝国〔一〕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间而用足〔二〕。

王国守始〔三〕,国用〔四〕一不足则加一焉,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国用三不足则加三焉,国用四不足则加四焉,国用五不足则加五焉,国用六不足则加六焉,国用七不足则加七焉,国用八不足则加八焉,国用九不足则加九焉,国用十不足则加十焉。

人君之守高下〔五〕,岁藏三分,十年则有五年之余〔六〕。

若岁凶旱水泆〔七〕,民失本〔八〕,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九〕为庸〔一0〕。

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一一〕,以平国筴也〔一二〕。

今至於其亡筴乘马之君,春秋冬夏不知时终始。

作功起〔一三〕眾,立宫室台榭,民失其本事〔一四〕,君不知其失诸春筴,又失诸夏秋之筴数也〔一五〕。

民无●卖子〔一六〕,数也〔一七〕。

猛毅之人淫暴,贫病之民乞请〔一八〕。

君行律度焉〔一九〕。

则民被刑僇〔二0〕而不从於主上。

此筴乘马之数亡也〔二一〕。

〔一〕元材案:「朝国」当依古本、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作「霸国」。

本书中多以王、霸並称。

本篇下言「王国」,则此当为「霸国」无疑。

〔二〕丁士涵云:「当作「上下游於分之间而用足」。

「分」字涉上下文而衍。

上下游於分之间,即下文所谓「乘马之准,与天下齐准」也。

」何如璋云:「「上分」句,谓上守国谷之半也。

仍半乃散之百姓。

故下游於分之间,而地力之用既足矣。

」庞树典则以「朝国守分」为一句,「上分下」为一句,「游於分之间而用足」为一句。

而曰「「朝国」,诸侯之国。

「分」读为分财之分。

三「分」字同义」。

又云:「「朝国守分」,与「王国守始」为对文。

朝国守分者,用民之财不出於应分之外也。

「上分下」者,谓人君分民之财以为国用也。

游於分之间而用足者,不过求於民而夺其财,同暴君亡国之所为。

盖立筴乘马之法,不过游於分之间而已。

此之谓「朝国守分」。

」于鬯云:「此当读「霸国守分上分下」为句。

守者勿失之谓。

言勿失之於分之上,亦勿失之於分之下。

譬如分为十数,则勿失之於十一,是为分之上。

亦无失之於九,是为分之下。

故曰「游於分之间」。

分之间者,即分上分下之间。

游於分之间,即申明守分上分下之义也。

」郭沫若以「朝国守分」为句,「上分下」为句。

而曰:「朝,古本、刘本、朱本、赵用贤本以下均作霸。

分谓半也。

《事语篇》所谓「谷十而守五」。

「上分下」,黄巩《管子编注》作「上与下」,是也。

「分」字与「与」字草书形近。

」元材案:丁、何、庞、郭诸说皆非也。

于鬯断句得之,而解释则有未当。

此处「分」字当作未定数讲,说已见《巨"筴"乘马篇》。

「分上分下」,指财物之轻重贵贱而言。

此与《揆度篇》云:「若此则幣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原文轻下衍一重字,今刪。

贾人市於三分之间,国之财物尽在贾人」,及《盐铁论。

贫富篇》大夫云:「运\之六寸,转之息耗,取之贵贱之间」,语意相同。

所谓「分上分下」,即「幣重三分,财物之轻三分」之意也。

所谓「游於分之间」,即「市於三分之间」与「取之贵贱之间」之意也。

惟於此有应注意者,彼处之「市」者与「取」者,为贾人及大夫本人,此处之「游」者则为「霸国」之统治者。

又幣与财物之或轻或重,不一定皆为「三分」,故此处特以未定数之「分」字表示之,亦犹《盐铁论》之以抽象之「贵贱」字表示之也。

〔三〕俞樾云:「按「国用一不足则加一焉,国用二不足则加二焉」云云,是乃无筴之甚者。

何以谓之「王国」?疑「王国」乃「亡国」之误。

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

故开闔皆在上,无求於民。

霸国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间而用足。

」夫「无求於民」者上也。

「游於分之间而用足」者次也。

然则此为最下矣。

「王国」之误无疑也。

」元材案:此说非是。

考「守始」二字,乃本书著者所最津津乐道之一种经济政策。

《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

」又曰:「不察於终始,不可以为至矣。

」又曰:「故先王谨於其始。

」《轻重丁篇》云:「请问王数之守终始。

」《轻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终身不竭。

」始者物之初生也。

故《山国轨篇》云:「国轨布於未形,据其已成。

」《山权数篇》云:「动於未形,而守事已成。

」《轻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

」果如俞氏之说,王国为亡国之误,则亡国岂能守始耶?此盖言王者之国能运\用所谓轻重之筴,谨守於物之终始,使其不为富商蓄贾所乘,而利归於君,故可量出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为之。

此如《巨"筴"乘马篇》所言以贷款方式守农民之谷於「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据之於「泰秋子谷大登,国谷之重去分」之后。

又如《轻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於布则抚之丝,籍於谷则抚之山,籍於六畜则抚之术」为其唯一之手段。

前者之结果为「国谷之重再十倍」,后者之结果则为「布五十倍其贾」。

故《轻重丁》又云:「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汤"荡"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

」然则不仅加九加十而已。

惟此处「加一加二」云云,与《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彊」及「鍼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铁之重加七」,微有不同。

彼处之加一加二,係以钱为单位,其义狭。

此处则为无定数,其义广。

可以指钱数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

《国蓄篇》「中岁之谷,糶石十钱;岁凶谷贵,糶石二十钱」,《山至数篇》「诸侯之谷十,使吾国谷二十」,《轻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贾釜四百」,及《轻重乙篇》「则请重粟之贾釜三百」,「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亦属於此一类。

又可以指倍数而言。

如上引「国谷之重再十倍」,「布五十倍其贾」,及其它所谓「坐长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

此盖言霸国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国守始而用更足。

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则开闔皆在上,无求於民」之意。

俞氏不明著者所谓轻重之筴,与「一可为十,十可为百」及「无可为有」之义,妄以「王国」为「亡国」之误,殊为可哂。

又猪饲彦博以「「加」当作「假」,贷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不足」指岁歉,「加」者加给以所守之谷以济国用之不足」,陶鸿庆以「「守始」为「守加」」,庞树典以「「守始」为「守经守常」」,误与俞同。

〔四〕元材案:「国用」一词,又分见《山权数篇》及《地数篇》。

指国家财用。

《礼记。

王制》:「冢宰制国用」,注:「如今度支经用」是也。

又《盐铁论。

力耕篇》云:「异物內流则国用饶。

」《忧边篇》云:「群臣尽力毕议,册滋国用。

」又《轻重篇》云:「大夫君运\筹策,建国用。

」可见「国用」一词,亦秦汉人常用术语矣。

〔五〕元材案:「高下」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守高下」有二义,一为「守四时之高下」。

《轻重丁篇》所谓「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

一为「守四方之高下」。

《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是也。

前者指季节性之物价言,后者指地方性之物价言。

〔六〕王引之云:「「五」当为「三」。

岁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则余三十分。

每十分而当一年,故三十分而为三年之余也。

」元材案:王说是也。

《礼。

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盐铁论。

力耕篇》文学云:「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

」与此正合。

〔七〕安井衡云:「「泆」「溢」通。

」元材案:《王制》云:「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贾谊新书。

礼篇》亦云:「虽有凶旱水溢,民无饥饉。

」即皆作「溢」。

〔八〕元材案:「本」字在本书凡四十见。

有作根源讲者,如《山权数》「此刑罚之所起,而乱之之本也」,《地数篇》「此见戈之本也」是也。

有作国字讲者,如《地数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齐衢处之本」是也。

有作本钱讲者,如《国蓄》「愚者有不賡本之事」,「民事不偿其本」,《揆度》「无本者贷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

有作农事讲者,如《轻重戊》「代民必去其本」,「衡山之民释其本」是也。

此处「本」字亦当作农事讲。

失本即失去农业收入。

《巨"筴"乘马篇》所谓「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无止,此之谓谷地数亡」,义与此同。

安井衡以「本」为「资本」,与此处上下文不合。

〔九〕安井衡云:「前无狗,后无彘,言贫甚也。

狗守门,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后。

」闻一多云:「《国蓄篇》:「岁適美,则市糶无予,而狗彘食人食。

」盖有余食以分狗彘,是犹未甚贫。

若狗彘都无,则贫已甚矣。

如此者,赁之以修宫室台榭而给之食。

此以工代賑之法也。

」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语出《孟子》。

原意盖指地主阶级以人食食狗彘而言。

犹《轻重丁篇》之言「城阳大夫嬖宠被絺●,鹅鶩含余秣」矣。

闻氏以之属於贫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书凡六见"《乘马数》一见,《山至数》二见,《地数》、《轻重甲》、《乙》各一见"。

尹注《轻重甲篇》云:「庸,功也。

」俞樾云:「按尹说未合。

庸当为佣。

《史记。

陈涉世家》:「尝与人佣耕。

」《索隱》引《广雅》云:「佣,役也。

」《汉书》每以「庸」为之。

」今案:庸字亦汉人通用语。

《汉书。

周勃传》:「取庸苦之不与钱。

」《司马相如传》:「与庸保杂作。

」《景纪》「后三年詔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

」又《盐铁论。

禁耕篇》云:「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责取庸代。

」顏师古注《司马相如传》云:「庸,谓赁作者。

」盖指受人雇用之劳动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宫室台榭」一词,最早见於《书。

泰誓》:「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

」传云:「土高曰台,有木曰榭。

」《盐铁论。

通有篇》及《贫富篇》亦有「宫室台榭」语。

「丽」即《淮南子。

精神篇》「今高台层榭,人之所丽也」之丽,高诱注:「丽,美也。

」「其」与「之」同。

「非丽其乐」,即「非丽之乐」,谓非以美为乐也。

〔一二〕闻一多云:「「筴」疑当为「灾」。

」元材案:「国筴」一词,在本书中凡十三见"《乘马数》、《山权数》各三见,《山至数》五见,《揆度》及《轻重乙》各一见",皆指国家之经济政策而言,犹言国计也。

《宋史。

张方平传》:「方平画上十四策。

富弼曰:「此国计大本,非常奏也。

」」此国策即国计之证。

平国筴云者,即《荀子。

富国篇》「明主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

如是则上下俱富,交无所藏之。

是知国计之极也」之意。

此盖后世以工代賑之法。

朱长春所谓「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

弛者得自力於餬口,庸者得力食於官工」是也。

闻说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发。

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词,又分见《海王》及《轻重丁篇》。

此处及《丁篇》之「本事」,均应作「农事」讲。

《管子。

权修篇》:「有地不务本事。

」尹注:「本事,谓农也。

」是也。

《海王篇》之「本事」,则与此不同,尹注彼处云:「本事,本盐也。

」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处「数」字乃「筴」字之注文,写者误以入正文者。

《汉书。

律历志注》引苏林曰:「筴,数也。

」即其证。

此处两筴字皆宜训为「计」。

「春筴」及「夏秋之筴」,犹今人之言春计及夏秋之计矣。

〔一六〕元材案:●,《说文》:「糜也。

」「无●卖子」,《山权数篇》凡三见,《揆度篇》一见。

「卖子」《轻重甲篇》两见。

又《揆度篇》云:「轻重不调,无●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

」鬻子即卖子。

可见当时卖子之风之盛!〔一七〕元材案:「数也」之「数」当作自然之理讲。

《吕氏春秋。

壅塞篇》:「寡不敌眾,数也。

」高注:「数,道数也。

」道数也者,犹云道理固如此也。

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数也」二字为衍文;何如璋以「数」乃「疏数」之义,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见《管子。

法法篇》及《参患篇》。

惟两处皆指残暴之封建国家统治者而言,此处则指年富力强而富有革命性之劳动人民而言。

淫,淫乱;暴,暴动。

即《巨"筴"乘马篇》「盗暴」之意。

或谓之「淫暴」,或谓之「盗暴」,皆著者诬蔑劳动人民之词。

「乞请」又见《山权数篇》,即《轻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

此谓民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对抗,贫病者则流为乞丐也。

贾谊《陈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罢夫羸老易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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