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九 山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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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九 山至数 马非百

何如璋云:「目曰山至数者,山有金玉可以立幣,以幣准谷,以谷权物,以物应幣,操幣以衡谷物,轻重在上,如环无端,故名为至数。

」张佩纶云:「此篇文已错乱。

《事语篇》「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可闻乎?管子曰何谓至数?」乃此篇开宗语。

「何谓至数」,当是桓公问词。

今已无由理董。

就此篇析之,国会一节之前,当有准衡轻重两节。

当依《通典》取《地数篇》准衡之数一节,归入此篇。

《揆度篇》「谓之国轨」一节,与此篇「谓之国会」、「谓之国簿」相类。

拾残网佚,略还旧观,未知其有当否也。

」黄巩云:「至数,言轻重之极致也。

山字衍文。

」元材案:以上各说皆非也。

山字非衍文,解已见《山国轨篇》。

至数即善计,解已见《事语篇》。

山至数者,犹言至善之理财计划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一段,每段说明一个问题。

段与段间除有时用一「又」字表示互相连接外,在內容上则毫无有机之联系。

其体例与《揆度》及《轻重甲》以下各篇相同。

第一段,对梁聚「轻赋税而肥籍敛」说之批判。

第二段对请士「官百能」说之批判。

第三段论天子失权之原因。

第四段论终身有天下之道。

第五段论所谓「国会」之意义及其措施。

第六段对特所主张的厚葬论之批判。

第七段论不予人以壤及不授人以财。

第八段论行幣乘马之数。

第九段论拦牢策。

第十段论准时五势之数。

第十一段论为诸侯与遍有天下应採取不同之经济政策。

桓公问管子曰:「梁聚〔一〕谓寡人曰:「古者轻赋税而肥籍敛〔二〕,取下无顺于此者矣〔三〕。

」梁聚之言何如?」

管子对曰:「梁聚之言非也。

彼轻赋税则仓廩虚。

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幣不衣〔四〕。

仓廩虚,则倳贱无禄〔五〕。

外,皮幣不衣於天下;內,国倳贱〔六〕。

梁聚之言非也。

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

以幣准谷而授禄〔七〕,故国谷斯在上〔八〕,谷贾什倍。

农夫夜寢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

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寢蚤起,力作而无止〔九〕。

彼善为国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贫之,使不得不用〔一0〕,故使民无有不得不使者〔一一〕。

夫梁聚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张文虎云:「「梁聚」如前《事语篇》「佚田」,此篇「梁聚」、「请士」、「特」及《轻重甲篇》「癸乙」,《乙篇》「癸度」、「衡」,盖皆寓言,实无其人。

〔二〕何如璋云:「肥犹厚也。

赋者正供,敛者杂税,籍则折征其钱。

言轻收正供之谷,厚取杂税以钱也。

」张佩纶云:「《秦策》:「省攻伐之心而肥仁义之诫。

」高注:「省,减。

肥,犹厚也。

」彼以省对肥,此以轻对肥。

」元材案:肥,古俷字,解已见《事语篇》。

肥籍敛,即薄籍敛。

何、张二氏说皆非。

郭沫若以「肥」字为「非」字之误,亦非。

〔三〕元材案:取即《孟子。

滕文公篇》「取於民有制」之取。

顺即《管子。

牧民篇》「政之所兴在顺民心」之顺。

本书著者根本主张「不籍而赡国」,对於儒家及《管子》其他各篇之主张轻赋税薄籍敛者尤为反对,故特託为梁聚之言而驳斥之。

〔四〕元材案:一本「械器不奉」下又有「械器不奉」四字,《御览。

治道部》引此「衣」作「至」,均不可从。

「械器」与「皮幣」对文。

械器相当於《巨"筴"乘马篇》「县里邑百官皆当奉器械备」之器械,皮幣则相当於《山国轨篇》「女贡织帛苟合於国奉者」之织帛,衣即《史记。

货殖列传》「故齐冠带衣履天下」之衣。

此盖言器械织帛皆出於百工女贡,若征敛太薄,则一方面兵器田器不供於用,又一方面冠带衣履不能大量输出。

故曰「肥籍敛则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幣不衣」也。

此二句又与上文「轻赋税则仓廩虚」句互为对文。

下文乃分承而申言之。

〔五〕元材案:「倳」字在本书中凡十见"计本篇二见,《轻重甲篇》四见,《乙篇》、《丁篇》、各二见"。

有作名词用者,此处两倳字是也。

有作动词用者,如《轻重甲》及《轻重乙》之「倳戟」,《轻重甲》及《轻重丁》之「倳耜」是也。

倳戟、倳耜解详《轻重甲篇》。

此处两倳字皆与「士」字通,谓战士也。

下文「士半禄而死君」,盖即紧承此「倳贱无禄」句而言。

孙詒让以「倳与吏通,倳与事同」者非。

又案《史记。

平准书》云:「是时财匱,战士颇不得禄矣。

」"《汉书。 食货志》同"又《盐铁论。

力耕篇》云:「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

而山东被灾,齐赵大飢。

赖均输之富,仓廩之积,战士以奉,飢民以賑。

」所谓「战士颇不得禄」,「战士或不得禄」,与此处所云:「倳贱无禄」,语意正同。

然则倳之通士,此又其一旁证矣。

〔六〕元材案:《御览。

治道部》七引此无「外」字,「內」作「则」,「衣」作「至」。

张文虎云:「內当为「而」字之误。

「而」即「则」也。

」今案外內对文。

且紧与上文相接,条理甚为分明。

《御览》引及张氏说皆非。

〔七〕元材案:「以幣准谷而授禄」,谓以货幣发给奉禄,代替谷物也。

下文又云:「士受资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马受食以幣。

」又云:「君以幣赋禄。

」以幣授禄,其制亦始於汉代。

《汉书。

东方朔传》:朔曰:「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

臣朔长九尺,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

」此武帝时事也。

然此时尚是粟钱並行。

至元帝时,则完全以幣而不以谷。

《贡禹传》「禹言:……拜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

……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

」又称:「宜罢採珠玉金银之官,亡復以为幣。

……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归於农,復古道便。

」可见元帝时,租税禄赐皆以货幣征收及支付。

故贡禹遂有请改用布帛及谷以復古道之建议。

此文之成,决不得在汉元帝以前,此又其一证矣。

〔八〕李哲明云:「斯,尽也。

言谷尽在上也。

《诗》:「王赫斯怒」,《笺》:「斯,尽也。

」《吕览。

报更篇》:「斯食之」,注:「斯犹尽也。

」此斯字义同。

」元材案:「国谷斯在上」犹言国谷皆为国家所独占。

〔九〕张佩纶云:「「农夫」二句,复下文而衍。

「五谷什倍」,当作「五谷之贾什倍」。

及覆举上文,当在下句「农夫夜寢蚤起」上。

「半」读曰判。

《说文》:「判,分也。

」半禄犹言分禄。

一说,《汉书。

项籍传》:「卒食半菽」,注引孟康曰:「半,五斗器名也。

」言士沾升斗之禄而即为君效死也。

谷贾什倍,则农夫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自尽力於畎亩矣。

」陶鸿庆云:「「谷贾什倍」以下,句多复衍。

原文当云:「谷贾什倍,士半禄而死君。

农夫夜寢蚤起,不待见使,力作而无止。

」」闻一多云:「「五谷什倍」即「谷价什倍」之异文,当刪。

「力作而无止」,当升在「农夫夜寢蚤起」句下。

下「农夫夜寢蚤起」句即上句之复。

当刪。

「不待见使」当在「士半禄而死君」下。

谓士不待见使而为君致死也。

「农夫夜寢蚤起,力作而无止」,与「士半禄而死君,不待见使」,语法一律。

「止」与「使」韵。

」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

「五谷什倍」与「谷贾什倍」不同。

后者指五谷之价格而言,前者则谓五谷之生产量。

安井衡云:「谷价什倍,农夫喜其利己,夜深始寢,早旦乃起,以勉其业,不待上使之,五谷之多什倍於他日。

谷价既贵,半禄所得,五倍於他日,故亦感恩死君也。

」得其义矣。

本书作者,固力主无籍於民者。

盖「轻赋税薄籍敛」,既有「仓廩虚」及「器械不奉」「诸侯不衣」之弊,而重之厚之,又有强求而致囂号之虞。

故特提出开山採金,立幣授禄之策,使五谷尽为政府所有,造成五谷之独占价格。

谷价既贵,农夫见其有利可图,不须封建国家之役使,必將夙兴夜寐,自动勤勉,以期收获之增加,故曰「五谷什倍」也。

「士半禄而死君」者,士即倳,谓战士也。

「半禄」者,对「全禄」而言。

《管子。

侈靡篇》云:「毋全禄,贫国而用不足。

」犹云「半薪」矣。

此谓谷价既涨之后,乃当一反以前之所为,改「以幣准谷」为「以谷准幣」,支付其俸禄。

所得谷数虽仅及谷价未涨前之一半,而此一半之货幣收入,则已五倍於他日。

例如当以幣准谷之时,每人月给谷十石,每石五元,合计不过五十元。

及谷价什倍之后,以谷准幣,即以月给谷五石计算,每石五十元,合计亦有二百五十元,故能尽忠死职於君也。

然则今日资本主义国家提高名义工资向工人进行剥削之最毒辣的手段,本书著者在二千年前即已发明而应用之矣。

〔一0〕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揆度篇》。

唯彼处「善为国」作「善为天下」,「不曰贫之」作「不曰用之」。

王念孙云:「「贫」字义不可通。

《揆度篇》「贫」作「用」,是也。

两「使」字两「用」字皆上下相应。

〔一一〕丁士涵云:「「不得不使」,疑当作「不用不使」。

承上「不得不使」「不得不用」言之,言使民无有不为我用不为我使也。

桓公又问於管子曰:「有人教我,谓之请士。

曰:「何不官百能?」〔一〕」

管子对曰:「何谓百能〔二〕?」

桓公曰:「「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

」〔三〕若此则可以为国乎?」

管子对曰:「请士之言非也。

禄肥则士不死,幣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

三怠在国,何数之有〔四〕!彼谷十藏於上〔五〕,三游於下,谋\士尽其虑,智士尽其知,勇士轻其死。

请士所谓妄言也。

不通於轻重,谓之妄言〔六〕。

〔一〕何如璋云:「请士之名与梁聚一例,不必实有其人。

」元材案:此言是也。

此官字亦当读为管。

官百能即《山权数篇》「能皆已官」、《国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备物」之意。

〔二〕元材案:「百能」上似脱「官」字。

〔三〕元材案:「使智者」三句,是桓公述请士之言。

「若此」云云,方是桓公问语。

〔四〕元材案:「禄肥」云云,戴望云:「此肥字亦当训薄。

与上「肥籍敛」义同。

」张佩纶说同。

轻谓价值低落。

幣轻即幣价低落,万物轻即物价低落也。

简赏,解已见《巨"筴"乘马篇》。

偷,偷安。

幸,侥倖。

三怠,指士不死、士简赏、士偷幸而言。

谓国有三怠,虽欲管制百能,亦不能有良好结果也。

〔五〕猪饲彦博云:「十当作七。

」戴望说同。

郭沫若云:「此节当有夺文。

请士愿「使智者尽其智,谋\士尽其谋\,百工尽其巧」,而管仲责以「禄肥则士不死,幣轻则士简赏,万物轻则士偷幸,三怠在国,何数之有?」针锋不相对。

」元材案:猪饲说是,郭说非也。

十分国谷,而以其七集中於政府手中,仅以其三流通於市场,则五谷之独占价格即可造成。

人民欲取得政府手中之谷,以自维其生命,不得不任其能,竭其智,劝其业,乐其事以尽忠於政府。

则政府不必管制百能而自无不死、简赏、偷幸之患矣。

《国蓄篇》云:「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故民无不累於上也。

」义与此同。

〔六〕元材案:《山权数篇》云:「能皆已官,时皆已官,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能皆已官」,即「官百能」之意。

可见《山权数篇》是主张「官百能」者,而本篇作者则对此表示不能同意。

故託为请士之言而驳斥之,一则曰「请士之言非也」,再则曰「何数之有」,三则曰「不通於轻重,谓之妄言」,此亦本书各篇意见不尽一致之证。

陶鸿庆以「「不通於轻重」二句为乃注之误入正文」者非。

桓公问於管子曰:「昔者周人有天下,诸侯宾服,名教〔一〕通於天下,而夺於其下〔二〕。

何数也?」

管子对曰:「君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三〕。

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四〕。

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

轨出〔五〕之属也。

桓公曰:「天下之数尽於轨出之属也」〔六〕?

「今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七〕,大夫谓贾之〔八〕:「子为吾运\谷而敛财。

」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九〕。

谷重而物轻,若此则国财九在大夫矣。

国岁反一〔一0〕,财物之九者倍重而出矣。

财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

然则幣谷羡在大夫也〔一一〕。

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一二〕,诸侯受而官之〔一三〕,连朋而聚与〔一四〕,高下万物以合民用〔一五〕。

內则大夫自还〔一六〕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一七〕,故天子失其权也。

桓公曰:「善。

〔一〕张佩纶云:「《礼记。

表记。

郑注》:「名者谓声誉也。

」」元材案:《国语。

周语》「言以信名」,注:「名,号令也。

」教亦令也。

《史记。

商君列传》「教之化民也深於命」,《索隱》引刘氏云:「教谓商鞅之令」是也。

名教通於天下,即号令贯彻於天下,言其势力之广大也。

《禹贡》:「声教敷於四海。

」义与此同。

张氏说非。

〔二〕郭沫若云:「「夺」字当是「尃」,即「敷」之古字。

「名教夺於其下」颇为不词。

」元材案:夺於其下,谓天子号令之权为下所夺。

下文云「故天子失其权也」,可证。

郭氏说非。

〔三〕元材案:市朝又见《揆度篇》,即市场。

《史记。

孟尝君列传》「过市朝者」,《索隱》云:「市之行位有如朝列,因言市朝也。

」《盐铁论。

本议篇》云:「市朝以一其求。

」《力耕篇》云:「市朝生草。

」《错幣篇》云:「古者市朝而无刀幣。

」可见此亦汉人常用语。

「分壤而贡入,市朝同流」者,谓按照各地特产,定为贡品,使其在市场中流通也。

〔四〕孙星衍云:「《揆度篇》:「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筴也;江阳之珠,一筴也;秦明山之曾青,一筴也。

」上「之」字衍。

「黄金」上当依补「汝汉水之右衢」六字。

」丁士涵云:「「黄金」上亦当有所出之地名,与下文一例。

「秦之明山」衍「之」字。

《揆度篇》云云是其证。

」元材案:本书言黄金出产地不一其称。

或曰:「金起於汝汉之右洿」"《地数》",或曰「黄金起於汝汉水之右衢」"《揆度》",或曰「金出於汝汉之右衢」"《轻重乙》",或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轻重甲》、《地数》",似不可专据《揆度篇》改。

「江阳之珠」又分见《揆度篇》,解已见《国蓄篇》。

「之」字亦不必衍,秦明山即秦之明山也。

秦之明山,其地自当在关中,但所在已不可考矣。

张佩纶谓「秦之明山即秦之南山」,于鬯谓「秦之明山当作秦明之山」,均无根据,故不从之。

曾青即铜精,其色极青,可供绘画。

见《荀子。

王制篇》。

〔五〕张佩纶云:「「轨」与「宄」通,奸也。

出,生也。

此属皆易生奸,周人之利权乃为所夺。

」闻一多云:「「轨」疑读为「九」。

」元材案:「轨出」不词,疑为「轻重」二字之误。

《揆度篇》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天下之数,尽於轻重矣。

」即作「轻重」,可以为证。

下仿此。

郭沫若说与予同。

张、闻二氏说皆非。

又案:《管子。

乘马篇》云:「市者货之准也。

……故曰:市者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

」而此处则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轻重之属也。

」《揆度篇》亦云:「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

天下之数尽於轻重矣。

」又《山权数篇》云:「君通於广狭之数,不以狭畏广。

通於轻重之数,不以少畏多。

」《乘马篇》谓不能为多寡,而轻重诸篇则云轻重之属应以寡为多。

盖前者以货物言,后者以货幣言。

货物之生产通全国而计之,本有一定之数量,且市场职在流通,而不在生产,故曰「不能为多寡」。

至货幣之贏利,则固隨轻重之筴之应用而一可为十,十可为百,无可为有,贫可为富。

此其所以不同耳。

〔六〕郭沫若云:「自「黄金一筴也」以下至「天下之数尽於轨出之属也」,乃《揆度篇》玉幣七筴节別本之脱简,羼入於此。

七筴脱去四筴半。

可注意者「秦之明山之曾青一筴也」与「此谓以寡为多,以狭为广」之间,脱去「禺氏边山之玉一筴也」九字,盖恰夺去一简。

其简为八寸简,故仅能容此字数也。

」元材案:本书各篇同文异词之处不一而足。

如「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见於《国蓄》、《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等四篇。

「吾欲籍於台榭」一段,分见於《海王》、《国蓄》及《轻重甲》等三篇。

「国有十年之蓄」一段,分见于《国蓄》及《轻重乙》两篇。

「十口之家十人食盐」一段,分见於《海王》及《地数》两篇。

「夫齐衢处之本」一段,分见於《地数》及《轻重乙》两篇。

「彼诸侯之谷十」一段,分见於《山至数》及《轻重乙》两篇。

「农夫寒耕暑芸」一段,分见於《巨"筴"乘马》及《事语》两篇。

「楚有汝汉之金」一段,分见於《地数》及《轻重甲》两篇。

「事再其本」一段,分见於《揆度》及《轻重甲》两篇。

各篇所言,不仅文字上有差异,甚至內容亦多有相反者,如《国蓄篇》有「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而《海王》及《轻重甲篇》则无之。

此外,同是论封地制度,而《事语》及《轻重乙》不同。

同是论生产工具,而《海王》及《轻重乙》不同。

同是论古史传说,而《揆度》、《国准》及《轻重戊》不同。

以彼例此,则此篇与《揆度篇》所论之玉幣制度,亦不能谓为是某篇脱简羼入某篇。

此盖由于各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故所反映之內容亦自因之而不能一致。

若必一一据甲改乙,则未免无事自扰矣。

又按:此「轨出」二字亦是「轻重」二字之误。

「也」与「邪」通。

〔七〕戴望云:「「今国谷」上脱「管子曰」三字。

」陶鸿庆说同。

元材案:当作「管子对曰」,与上文同。

〔八〕元材案:「大夫谓贾之」当读为一句。

「之」是「人」字之讹。

《揆度篇》云:「然则国财之一分在贾人。

」又曰:「国幣之少分廩於贾人。

」又曰:「国之财物尽在贾人。

」皆以「贾人」连称,与此正同。

下文「巧幣万物轻重皆在贾之」,「之」字亦为「人」字之讹。

于鬯以「之」字当属下读者非。

〔九〕安井衡云:「一,同也。

谷价什倍同於前,一当什,故九为余。

」郭沫若云:「「重」当为「量」。

量、重形近,並涉下文「谷重一也」而误。

言大夫藏谷之量本无增加,惟因「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即使投出藏谷十分之一以收购贱价之物,亦犹有九倍之余藏也。

」元材案:上文「子为吾运\谷而敛财」,乃大夫谓贾人语。

盖「大夫旅壤而封,积实而骄上」"见下文",故其谷必多。

当此之时,国內之谷,其价什倍。

谷重而万物轻,故大夫必乘时进行其运\谷敛财之术。

当谷价未涨之前,谷之价仅为一。

今重什倍,什减一为九,是盈余九倍。

《山国轨篇》云:「谷一廩十,君常操九。

」《山权数篇》云:「物一也而十,是九为用。

」义与此同。

以九倍之余收敛万物,故国财之十分之九又入於大夫之家矣。

二氏说皆失之。

〔一0〕猪饲彦博云:「「岁」疑当作「藏」。

」安井衡云:「以余谷敛财,故财九在大夫,而王每岁反得其一。

」郭沫若云:「「国岁反一」者,谓国谷之价回復原状。

即因大夫投出藏谷以收购财物,市场多谷故价跌。

」元材案:郭说是也。

此即《山国轨篇》所谓「谷反准」,及本篇下文所谓「谷准反行」之意,解已见《山国轨篇》。

盖大夫之谷既以收购万物而散於市场,散则轻,故其价又反於一也。

猪饲及安井说皆非。

〔一一〕丁士涵云:「「幣之九在大夫」云云,当作「谷之九在大夫,然则谷羡在大夫也。

」今本「谷」误为「幣」,又衍一「幣」字,遂不可通。

上文云「为吾运\谷而敛财」,财即幣也。

云「国财九在大夫」者,即运\谷以敛之也。

云「国岁反一,财物之九皆倍重而出」者,即以幣准谷,幣仍反之民间也。

故此云「财物在下」也。

财物在下,则谷在上,故云「谷之九在大夫」也。

谷在大夫,重一而九为余,故云「谷羡在大夫」也。

管子立环乘之幣,不过重轻轻重,一上一下,断无幣谷尽敛於国,自坏其法也。

」张佩纶云:「始则运\谷以敛财,幣之九既在大夫。

又用以敛谷,故幣谷之羡均在大夫。

」郭沫若云:「原文不误。

丁氏未得其解。

大夫高价投出财物,故「财物在下,幣之九在大夫」,结果则大夫既有多余之羡谷,又有多余之货幣,故曰「然则幣谷羡在大夫也。

」」元材案:丁氏改「幣」为「谷」,又衍一「幣」字,並以「财」为即「幣」,穿凿已甚。

张说亦有未照。

郭说得之。

又案:《汉书。

赵敬肃王彭祖传》:「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

"韦昭曰:「平会两家买卖之贾者。 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也。 」师古曰:「即,就也。 就诸县而专榷贾人之会,若今和市矣。 」"入多於国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

」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封建贵族与商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乃確凿有据之歷史事实。

此处所言,盖非虚语矣。

〔一二〕元材案:客即《荀子。

君子篇》「天子四海之內无客礼」之客,杨倞注引《礼记》云:「天子无客礼,莫敢为主焉。

」《盐铁论。

禁耕篇》文学云:「天子適诸侯,升自阼阶,诸侯纳管键,执策而听命,示莫为主也。

」义与此同。

此言幣谷羡既在大夫,天子之主权为下所夺,是以主位而退居於客位也。

「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当作一句读。

令即号令。

时即「急政暴虐,赋敛不时」之时。

天子以客位而发号施令,其效之微,不言可知。

而况其号令又不时发出,无有限制。

熟谷之人身受政治上经济上之双重压迫,只有「逝將去女,適彼乐土」,以自求生存而已。

熟谷之人,安井衡云「谓农夫也」。

今案:下文云:「诸侯受而官之,连朋而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

」则所谓熟谷之人,既可以与「诸侯连朋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岂是普通农夫所能胜任?疑指专作粮食投机生意之地主兼商人而言。

尹桐阳以「令」谓大夫,「熟」为「精熟」,「谷」为「善」,「熟谷之人」为「天子精善会计之人」者尤非。

〔一三〕元材案:此「官」字亦当读为管。

「受而官之」,谓收容熟谷之人而管制之。

《汉书。

吴王濞传》称:「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

」又云:「其居国,以铜铁故,百姓无赋。

卒践更,輒予平贾。

岁时存问茂材,赏赐閭里。

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

」所谓「招致天下亡命者」,所谓「它郡国吏欲来捕亡人者颂共禁不与」,即此文「诸侯受而官之」之意。

又《轻重乙篇》云:「边境诸侯受君之怨民,与之为善。

」义与此同。

〔一四〕元材案:「连朋聚与」,即《汉书。

武五子传》燕王旦疏「连与成朋」之意。

顏师古注云:「与,党与也。

」《盐铁论。

禁耕篇》云:「眾邪群聚,私门成党。

」义与此同。

〔一五〕元材案:合犹言兼并。

「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即《盐铁论。

禁耕篇》「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閭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之意。

犹言操纵物价,投机倒把矣。

〔一六〕王念孙云:「「还」与「环」同,谓自营也。

」俞樾云:「「还」当读为「环」。

《韩非子。

五蠹篇》曰:「自环者谓之私。

」」

〔一七〕元材案:「去亡」二字乃秦汉人常用术语。

湖北云梦出土秦代法律中,「去亡」一词凡九见。

"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八期《云梦秦简释文》(三")又《管子。

法法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材能之人去亡矣。

」《参患篇》云:「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

」《史记。

秦始皇本纪》:尉繚曰:「秦王……不可与久游,乃亡去。

」又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未可为求仙药,於是乃亡去。

」又《盐铁论。

未通篇》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

」去即远去,亡即流亡也。

又《轻重甲篇》云:「民无以待之,走亡而棲山阜」。

《轻重乙篇》云:「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

」或作「去亡」,或作「亡去」,或作「走亡」,或作「逃亡」,其义一也。

张文虎释《参患篇》,谓「「去亡」不词,当衍其一」者失之。

桓公又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为之有道乎〔一〕?」管子对曰:「请勿施於天下,独施之於吾国〔二〕。

」桓公曰:「此若言何谓也?」

管子对曰:「国之广狭、壤之肥墝有数,终岁食余有数,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三〕。

」曰〔四〕:「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则必积委幣,於是县州里受公钱〔五〕。

泰秋,国谷去参之一,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

谷重一也,以藏於上者,国谷参分,则二分在上矣。

泰春,国谷倍重,数也〔六〕。

泰夏,赋谷以市●,民皆受上谷以治田土〔七〕。

泰秋,田「谷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敛谷以幣」,民曰「无幣以谷」,则民之三有归於上矣〔八〕。

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筴。

君用大夫之委,以流归於上。

君用民,以时归於君。

藏轻,出轻以重,数也。

则彼安有自还之大夫独委之〔九〕。

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国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

诸侯谷二十,吾国谷十,则吾国谷归於诸侯矣。

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一0〕。

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

吾国岁非凶也,以幣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一一〕。

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利不夺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

以重藏轻,国常有十国之筴也。

故诸侯服而无止,臣●从而以忠。

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

谓之数应〔一二〕。

〔一〕元材案:上论天子夺於其下之原因。

故此復问终身有天下而勿失之道。

〔二〕元材案:谓应先从本国作起也。

〔三〕元材案:广狭指面积言,肥墝指质量言。

墝音敲,瘠土也。

有数即有轨,解已见《山国轨篇》,谓有通过调查统计而得之数据。

尹注所谓「国之广狭、肥墝,人之所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是也。

此谓善为国者,当以严守国谷为惟一要政,而调查统计又为守谷之最可靠的方法。

此《山国轨篇》所以谓「不通於轨数而欲为国不可」也。

〔四〕元材案:「曰」字上当脱「桓公曰云云」及「管子对」等字,「曰」以下乃管子语。

〔五〕元材案:「积委」二字连用,谓储蓄也,一作「委积」,《管子。

幼官篇》所谓「量委积之多寡」是也。

公钱即公幣,解已见《山国轨篇》。

此守谷之第一步骤也。

其法:以县为单位,调查其土地之广狭肥墝、人之所食多少而统计之,以为积委货幣之根据。

即下文所谓「布幣於国,幣为一国陆地之数」者也。

尹注云:「各於县州里蓄积钱幣。

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鍾之藏,藏繈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繈百万。

」又曰:「公钱即积委之幣。

」其说是也。

然后以此所积委之公钱,贷之於县中州里之农夫。

《巨"筴"乘马篇》云:「谓百亩之夫:子之筴率二十七日为子之春事,资子之幣。

」《山国轨篇》云:「然后调立环乘之幣,田轨之有余於其人食者谨置公幣焉,大家眾,小家寡。

」即受公钱之义矣。

〔六〕尹注云:「去,减也,丘吕反。

一其谷价以收藏之。

言先贮幣於县邑,当秋时,下令收糴也。

则魏李悝行平糴之法,上熟糴三舍一,中熟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於此。

今言「去三之一」者,约中熟为准耳。

」郭沫若云:「「去」有藏义。

《左传》昭十九年「纺焉以度而去之」,疏:「去即藏也。

《字书》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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