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觉迷录 刑部左侍郎杭奕禄等奏折 一、应将曾静案及其主犯押送湖南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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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觉迷录》 刑部左侍郎杭奕禄等奏折 一、应将曾静案及其主犯押送湖南对质 雍正皇帝

编者按:根据曾静、张熙供词,这件大文字狱的一些主要犯人,已在各省纷纷被捕。

杭奕禄等要求将这些犯人押送湖南对质后定案,而雍正则下令一律解送北京。

显然,雍正对此案处理,已有成竹在胸。

【原文】

臣杭奕禄、臣海兰、臣王国栋谨奏,为请旨事。

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八,臣等将会审逆贼曾静亲笔供单,及逆书稿本,业经会折进呈御览。

其逆贼张熙,并供犯严赓臣、车鼎丰等、亦经飞咨陕西、江南、浙江督臣分提去后。

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准陕西督臣岳钟琪咨,称讯据张熙供毛仪,系宝鸡县贡生,前曾路过他家,他已故五六年了等语。

现在差查如毛仪尚在,即一并移解,如毛仪果故,即当移解张熙听审,合先咨复等因。

本年正月初七日,准浙江督臣李卫咨,称此案先奉密旨,随将严赓臣、沈在宽、已故吕晚村之第九子吕毅中,第四子吕黄中,长孙吕懿历,密提到案,研讯确供。

委官李国正等,于十一月初六日管押起程,解赴刑部投收讫。

其《备忘录》、《吕子文集》并别项书籍,俱经两次固封,具折进呈。

并将吕留良家现存书目抄册,同送在案。

相应粘抄供单咨复等因。

该臣等查核单内,严赓臣等各供,与臣等前审曾静口供相同,其张熙赴陕上书之处,虽据曾静坚称严赓臣等并不知情,但必得对质严讯,始可完结。

相应会折奏请,伏乞皇上敕部将严赓臣等,押发来楚,与曾静、张熙等三面质明,另容臣等按供律拟,请旨定夺。

至供犯车鼎丰等,正月十二日据臣等差役王宗周回称,江南督臣范时绎,已经遣员解来。

于正月二十外可到,理合一并奏明,谨遣抚标把总李吉赍捧奏闻。

朱批:已有旨著汝等带各逆犯来京矣。

【译文】

臣杭奕禄、臣海兰、臣王国栋谨奏,为请求圣旨的事。

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八日,臣等把会审逆贼曾静情况,他亲笔写的供词,以及逆书的底稿,都已经联名写奏折,进呈皇上御览了。

那逆贼张熙,和被供出来的严赓臣、车鼎丰等人,亦已经用火急公文发往陕西、江南、浙江各省总督、巡抚衙门,请求把犯人提解湖南。

咨文发出去以后,于雍正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到陕西总督臣岳钟琪发来咨文,内容是说根据张熙供出的毛仪,说是陕西宝鸡县贡生,以前张熙曾路过他家,毛仪已经去世五六年了等供词。

现在已派了人去调查,如果毛仪还在世,便将张熙和毛仪一同押解往湖南移交;如果毛仪果真已死,便把张熙移解往湖南听候审讯,特先通知等内容。

本年正月初七日,收到浙江总督臣李卫发来的咨文,d这个案件是先收到皇上密旨,随后把严赓臣、沈在宽和已死的吕留良的第九个儿子吕毅中,第四个儿子吕黄中,长孙吕懿历等人秘密拘捕到案。

审讯确实以后,派了官员李国正等人,已于十一月初六日看管押解动身,送北京刑部去了。

其《备忘录》、《吕子文集》和别的图书,都进行了两次密封,写了专折进呈皇上,并且把吕留良家现存书目抄写了清册,一同送去了。

按规定应当把这些犯人的供词抄送给你们”

等内容。

臣等检查核对浙江转抄送来的犯人供词,严赓臣等犯人的供词,与臣等前些时审问曾静,得到的口供情节一致。

张熙去陕西上书这件事,虽然根据曾静坚持供称严赓臣等人并不知道这事,但是仍必须对质,严加审讯,才能结案。

为此特联名上奏,请求皇上命令刑部,把严赓臣等,押送来湖南,与曾静、张熙三面对质审明,另由臣等根据供词、对照刑律拟定判决意见,再请皇上最后决定。

至于供出来的犯人车鼎丰等人,正月十二日根据臣等派出的差役王宗周回来报告说,江南总督臣范时绎,已经派出人员,把车鼎丰等人解送湖南,大约正月二十以后,便可到达。

理应把这情况一并奏报皇上知道。

谨派巡抚衙门属下把总李吉捧送奏折往北京奏报。

雍正朱笔批示:已经发下旨意,让你们带各犯人来北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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