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 卷第二十三 秩官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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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 卷第二十三 秩官类四 陈傅良、梁克家

"底本于此卷首书名作"长乐志",盖原始抄本来源已有异名,今统一用"三山志"。 "

安抚司官

州司官

安抚司兵官

州司武官

安抚司官

参议官一员。

绍兴十一年置,隆兴二年省,干道五年复置。

隆兴二年,臣寮奏乞减罢诸路帅臣参议官。

遂令除京西、江东、湖北、四川暂许依旧外,其浙东西、福建、江西、湖南、夔州等路应有参议官并罢。

干道五年,安抚司奏:"本司旧管参议官二员、主管机宜文字二员、干办公事三员、措置招捉盗贼一员、准备差遣差使一十二员,通计二十员。 节次准朝廷指挥裁减外,今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余外并无官属,欲置一两员。"

有旨:权复参议官一员。

添差参议官一员。

绍兴十一年置,厘务。

隆兴二年省,干道九年复置,不厘务。

主管机宜文字一员。

大观元年置,四年并帅府罢,建炎三年复置。

时升帅府后,干办公事、书写机宜同。

绍兴十年增一员,张丞相浚除安抚大使,奏增辟一员。

二十七年省一员。

先是,二十六年,中书门下省以"现任已注下知县□。 今人往往干求举辟,"底本作“于求举辟",据崇抄、库本改。 "以图辟免。

今后不许诸处差辟。”

干办公事一员。

建炎三年置。

绍兴八年,于准备差遣五员内,将一员改作干办公事。

折枢密彦质乞辟一员。

"底本作"彦质乞□□员",缺二字,库本作"彦质乞辟五员",据崇抄补。 "十年,又增置一员。

张丞相浚乞增辟。

二十七年省一员,隆兴二年又省一员。

主管书写机宜文字建炎三年置一员,辟差亲属。

隆兴二年省。

准备差遣绍兴元年置五员。

系奏从本司差。

五年,今始差过文臣□□满日差武臣。

六年,张待制致远奏:"福建□□全藉材武使臣,"“准备差遣"条之下原注文,底本、库本同样存在数处缺文。 所缺处,崇抄或有字,或径接下文不报缺。 如:"五年□□差过文臣",崇抄有"今始"二字;"□□满日差武臣",崇抄不示缺;"福建□□全藉□武使□",崇抄作"福建全藉材武使臣"。 今取崇抄可补者补之,缺者仍存缺。 "本司有准备差遣五员,请依员数从本司时暂选辟。”

八年,折枢密彦质请依张致远,辟五员。

九年,张丞相浚奏彦质所辟官满,依员数再辟。

十一年程显学迈,十三年叶观文梦得,"各本皆作"十一年程显学迈"。 按:程迈之知福州,"秩官"表中作"十二年",当有一误。 又,底本作"□□年,叶观文梦得",崇抄、库本作"十三年",与"秩官"表叶梦得知福州时间相同,据补。 "并依例差辟。

八年改一员作干办公事,二十七年留二员,隆兴二年尽省,干道八年复置二员,淳熙二年又省。

准备差使绍兴元年置五员,绍兴二十七年省二员,隆兴二年尽省。

干道八年置三员,淳熙二年尽省。

措置招捉盗贼官绍兴十五年置一员。

七月,莫尚书将请依江西从本司辟一员。

九月,薛殿撰弼以莫将改除,其所辟官,今随府罢。

乞别辟一员。

二十七年省。

州司官

通判军州事二员。

干德中,上州置一员。

绍兴五年,增置一员。

淳熙五年,添差一员,厘务。

干德初,艺祖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

干德三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湖南道诸州通判。

大藩或置两员,小郡或不置。

建炎三年,令诸路添差,限日下咸罢。

内福州添差通判宇文师爰以其父虚中远使,"底本作"内福山添差",据崇抄改。 "不罢。

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

唐大历六年,福州刺史兼都团练观察等使。

观察使有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

团练使有副使、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

元和八年,判官武自和,观察判官朝请郎试大理评事杨郇伯,"各本皆作"杨邵伯"。 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残碑所镌,当是"杨郇伯"。 正之。 "观察支使试秘书省校书郎卢昂,观察推官试秘书省校书郎冯审,"各本皆作"试秘书郎校书郎"。 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碑末所镌,当是"试秘书省校书郎",正之。 "团练巡官登仕郎前率府仓曹参军权幼公。

"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碑末所署职名中,只有裴次元、刘元弼、杨郇伯、冯审四人,失武自和、卢昂、权幼公三人名。 "见《球场山亭记》。

大和初,团练副使李贻孙,观察判官侯勣,团练判官李敬彝。

见《圣泉寺碑》。

会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员:团练副使、判官、观察判官、支使、推官。

干宁三年改威武军节度,有节度使幕。

"崇抄作"巡抚军节度节度使慕"。 "国朝,两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员。

节度置掌书记。

观察置支使。

咸平元年,观察推官曾、观察支使杜。

见碑志,皆失其名。

景德元年,有:观察推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

见碑志。

天圣元年,按籍载职官只三员,盖其后六员亦不并置。

天圣中,有"知节度判官权发遣本厅公事王珪"。

见《题记》。

犹未有以签书系衔者。

庆历《记》惟言本府幕官三。

嘉祐三年,董汶签署节度判官厅公事。

八年,避御讳,改"署"为"书"。

治平四年"签判陈公琰、观察判官沈唐,观察推官李思义"。

见治平"图记"。

大观二年,签判改司录,节推改户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参军。

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录参军改司录事,户曹、刑曹参军改为司户曹、刑曹事。

建炎元年,诏司录依旧为签判,曹官依旧为推、判官。

录事、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参军各一员。

州在唐为中都督府。

唐《职官志》:"中都督府:录事参军一员,录事二员,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参军各一员"。

国朝,诸州有录事、司法、司户、司士、司理参军。

当时,置立、增、省、缺、备,未能详也。

"庆历记"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

"治平图"具注知录、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廨宇所在,即与今所置员数无异。

大观二年,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并参军;司户改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议刑参军;左司理改左狱参军;右司理改右狱参军。

政和三年,以参军名称未正,改正之。

分曹建掾:大藩,七员、八员;处置,十员;司录司、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员。

士曹、仪曹、刑曹各置掾一员:士曹掾,主左推勘;仪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检法议刑;又改左、右司理院为左、右狱,福州置十员。

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

建炎元年,诏依旧为录事、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州学教授一员。

皇祐中,诏陈烈教授本州。

嘉祐二年,复诏以周希孟为教授。

元丰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员。

《中书备对》。

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举曹官或职官一员兼。

三年,孙觉奏差司法王裕。

元祐二年复授陈烈,是时特使掌教,未为员缺。

崇宁元年,诏大郡或举人多处置二员。

五年,教授二人,庄柔正、张读。

寻减一员。

大观元年,诏东南州郡养士至六七百人处添置一员。

既而,提学司以福州养士至千人,请添置一员,为三员。

政和"学制":"福州教授两员,弓马教谕一员"。

宣和减罢,留一员。

绍兴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陆佑,时州人郑南等请于郡。

从之。

十八年添差一员,二十六年省。

安抚司兵官

福建路兵马副总管一员。

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辖为之,后罢路分钤辖,"底本作"后为路分钤辖",崇抄同,与上句重复,据库本改。 "绍兴五年复置,"底本作"绍兴五年□置",缺一字,据库本补。 "惟添差一员,自十二年马泰后,不除人。

时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员。

干道九年,添差萧鹧巴。

时赐钱造宅,今罗汉寺后。

福建路兵马钤辖一员。

大观元年置,建炎四年改为副总管,后复以副总管为路分钤辖。

绍兴十二年,始置添差。

自鱼泽、李贵始,至十三年黄庠后,不差人。

福建路兵马都监庆历四年,诏置一员。

元丰二年,转运使蹇周辅奏:"本路钤辖司及路分都监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员建州驻扎。"

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监一员。

周辅原申请,不曾载"路分二员"字。

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却检会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员并在福州"字。

绍兴十三年,叶梦得奏:"本路兵马都监欲移汀州驻扎。"

有旨:"依"。

东南路第十将、副各一员。

元丰间置,福州驻扎。

绍兴九年,移副将建州驻扎。

准备将领一员。

绍兴九年,诏于邵武军置,管汀州、邵武军不系将兵。

队将二员。

绍兴十年置,一员福州,一员建州驻札。

押队三员。

一员福州,一员建宁府,一员泉州驻札。

训练官三员。

一员泉州,一员南剑州,一员兴化军驻札。

于逐州、军现任都监内差兼。

延祥寨水军正、副统领各一员,绍兴六年置。

准备将二员。

提辖官二员。

训练官二员。

指教官二员。

钱粮官二员。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一员,绍兴八年置。

缉捕官一员。

绍兴十一年,张丞相浚乞辟差一员,充福州、兴化军沿海缉捕。

准备将领二员。

绍兴元年置。

州司武官

福州兵马钤辖一员。

建炎四年,尝差廖虞弼充,任满,更不差人。

绍兴十年,复置。

驻泊兵马都监一员,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御率刘文质为之。

""右司卫率"职名,见《宋史》。 今底本、库本作"御率",崇抄作"衔率",疑皆抄误。 "提举本路诸州、军兵马、巡检公事。

四年,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张舜臣为之,提举福建路诸州、军都同巡检、捉贼兵马司公事。

时太守袁逢吉衔带此。

同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

庆历《记》载:"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据崇抄、库本改。 "总甲卒,若汉都尉,唐监军。”

盖任一道兵事也。

其后,州各置就粮禁军。

元丰,分路置将,至绍圣罢戍卒,"底本作"罢成卒",据库本、崇抄改。 "驻泊之职始废矣。

元符初,创马军指挥,诏置一员。

"崇抄作"招置一员"。 "福州驻泊兵马都监,主州禁卒一营而已。

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

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挥,驻泊一员。

绍兴八年,兵马司乞与驻泊通领。

以是军原以在京虎翼军置,久隶驻泊,遂不与通领。

时安抚张给事浚有换授离军大使臣,"底本作"张给事俊",库本、崇抄皆作"张给事后"。 按,本志"郡守"篇所记是"张浚",正之。 "乞添差驻泊一员,并正官为二员。

绍兴三十二年后,止正官一员。

兵马都监四员。

兼在城巡检小使臣为监押。

景德二年,诏本州置。

旧二员。

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职,并监押兼在城巡检。

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

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员充监押。

绍兴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员充都监。

天禧中,尝令南台监仓兼管四城门外巡检公事,后废。

监里、外盐税务三员,旧监在城茶、盐、商税务二员。

见天圣中案籍,旧惟有都税务、临河务。

天圣七年置,监闽安镇税兼沿海地分巡检一员。

熙宁中,用嘉祐敕钤辖司奏举选人、使臣各一员,监福州里、外务。

后止令合属官司选差。

绍圣二年,置刘琦巡检。

于是,闽安镇监官更不兼管巡盐。

独与在城都税务、临河务监官分轮管干。

绍兴十年,本州奏:"三处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员,欲各增置文臣一员,更不分轮。"

不行。

监作院三员。

内添差二人。

作院旧系本州都监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员,差小使臣。

添差二员,系用绍兴三年指挥。

依《元丰法》:一州十县以上,通县下其差经监当宗室,不得过五员。

监甲仗库一员。

天圣编敕:"诸州甲仗库,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 "都监、监押同管干,不得委幕职官。”

政和八年二月指挥:"甲仗库,未置监官处,专置一员。"

福、剑州巡辖马递铺一员。

天圣九年,运使俞献卿移廨舍于闽安镇西北三十里白日渡,巡捉茶盐,有兵士五十人。

景祐二年,既废水口盐仓,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 "仍钤辖一带水路,巡捉茶盐。

后移横山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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