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 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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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 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陈傅良、梁克家

州县役人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

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

押录三年,里正二年。

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

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

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

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

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

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

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

内乡户,随事立额。

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

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

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 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 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 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

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

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 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

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

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

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

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

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

先是,治平三年,添干姜十万斤,增十人。

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

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

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

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

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佣钱。

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

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

四年,免差年满押录。

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

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

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

是时,改雇募为招募。

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

如公使库等。

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

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

绍圣初,复熙宁法。

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

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

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

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 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 "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

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 "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 因此,差役频併。"

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 "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

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

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

以告转运司。

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

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

系康定以前敕。

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

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 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 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 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

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

"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 "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

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

元祐初,行"差役"。

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

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

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

造帐司在外。

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

州减六十人。

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 "赦"字疑为"敕"字之误。 "减三之一。

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

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

乃增十九人。

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

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

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

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

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

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

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

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

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

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

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

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

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 "并给雇钱。

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

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

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

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

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

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

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

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

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 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 "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

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

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併杂职为一百人。

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

"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 "总二十五人。

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

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 "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

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

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

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

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

"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 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 "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

"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 "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

"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 "送接司理,许差六人。

九年,改正,各差七人。

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

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

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

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

宣和,罢重禄。

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

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十一人。

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

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

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

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

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

九年,复八人。

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

"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 "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

现管十一人。

斗子三十一人。

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

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

以后不得添置。

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

元祐,仍熙宁旧。

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

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

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

本州有留十人。

"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 "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

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

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

干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

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

今总七人。

栏头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

咸平三年,始招客户。

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

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

元丰以来,不给雇值。

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

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 "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

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

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

"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 "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

抽等第户。

"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 "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 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

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

仍轮上州充祗候典。

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

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

自是,县吏不复贴差。

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

元祐初,减七十九人。

建炎,又减八十人。

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

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

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

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

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

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

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

今具于左"下"方:

图表略。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

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 "不得替。

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

见咸平"编敕"。

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

见庆历"编敕"。

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

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

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

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

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

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

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

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

绍圣,复熙、丰法。

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

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

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

宣和,罢重禄。

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

寻有旨罢招。

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

今,八百人。

图表略。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

建隆四年敕:"县手力。 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 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 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 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

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

熙宁中,差乡户抵替。

元祐,并杂职为额。

绍圣,复熙、丰法。

杂职在外。

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

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 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

今总五百十六人。

图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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