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制 兵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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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制》 兵制一

有明之兵制,盖三变矣:卫所之兵,变而为召募,至崇祯、弘光间又变而为大将之屯兵。

卫所之弊也,官军三百十三万八千三百,皆仰食於民,除西北边兵三十万外,其所以御寇定乱者,不得不别设兵以养之。

兵分於农,然且不可,乃又使军分於兵,是一天下之民养两天下之兵也。

召募之弊也,如东事之起,安家、行粮、马匹、甲仗费数百万金,得兵十余万而不当三万之选,天下已骚动矣。

大将屯兵之弊也,拥众自卫,与敌为市,抢杀不可问,宣召不能行,率我所养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

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议者曰:卫所之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为大将屯兵,此势之所趋而非制也。

原夫卫所,其制非不善也。

一镇之兵足守一镇之地,一军之田足瞻一军之用,卫所、屯田,盖相表里者也。

其后军伍销耗,耕者无人,则屯粮不足,增以客兵,坐食者众,则屯粮不足,於是益之以民粮,又益之以盐粮,又益之以京运,而卫所之制始破坏矣。

都燕而后,岁漕四百万石,十有二总领卫一百四十旗,军十二万六千八百人,轮年值运,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五万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军矣。

此又卫所之制破坏於输挽者也。

中都、大宁、山东、河南附近卫所,轮班上操,春班以三月至八月还,秋班以九月至二月还,有月粮,有行粮,一人兼二人之食,是岁有二十余万不耕而食之军矣。

此又卫所之制破坏於班操者也。

一边有事则调各边之军,应调者食此边之新饷,其家口又支各边之旧饷。

旧兵不归,各边不得不补,补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饷,是一兵而有三饷也。

卫所之制,至是破坏而不可支矣。

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岂若是哉!为说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则军民之太分也。

凡人膂力不过三十年,以七十为率,则四十年居其老弱也。

军既不得复还为民,则一军之在伍,其为老弱者亦复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乡井之思,谁则无有?今以谪发充之,远者万里,近者千余里,违其土性,死伤逃窜十常八九,如是而焉得不销耗乎?且都燕二百余年,天下之财莫不尽取以归京师,使东南之民力竭者,非军也耶?或曰:畿甸之民大半为军,今计口而给之,故天下有荒岁而畿甸不困,此明知其无益而不可已者也。

曰:若是,则非养兵也,乃养民也。

天下之民不耕而待养於上,则天下之耕者当何人哉?东南之民奚罪焉!夫以养军之故至不得不养及於民,犹可谓其制之善与?余以为天下之兵当取之於口,而天下为兵之养当取之於户。

其取之口也,教练之时五十而出二,调发之时五十而出一、其取之户也,调发之兵十户而养一,教练之兵则无资於养。

如以万历六年户口数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则得兵一百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人矣,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则可养兵一百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则其役不为重;一十户而养一人,则其费不为难;而天下之兵满一百二十余万,亦不为少矣。

王畿之内,以二十万人更番入卫,然亦不过千里,假如都金陵,其入卫者但尽今陵所属之郡邑,而他省不与焉。

金陵人口一千五十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则得胜兵二十一万五百,以十万各守郡邑,以十万入卫,次年则以守郡邑者入卫,以入卫者归守郡邑,又次年则调发其同事教练之兵。

其已经调发者则住粮归家,但听教练而已。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而又四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计之,二十岁而入伍,五十岁而出伍,始终三十年,止历七践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远,则为兵者其任亦不为过劳。

国家无养兵之费则国富,队伍众老弱之卒则兵强。

人主欲富国强兵而兵民太分,唐、宋以来但有彼善於此之制,其受兵之害,末尝不与有明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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