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传(百家公案) 第六十一回 证盗而释谢翁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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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传(百家公案)》 第六十一回 证盗而释谢翁冤 钱塘散人

断云:

盗杀谢妻成枉狱,包公决断智如神。

千年案牍堪留记,万里青天到处明。

话说扬州离城五里,有一地名吉安乡,有一人姓谢名景,家以农为业,颇置根基。

乞养一子,名谢幼安,婚得城里苏明之女为媳妇。

苏氏过谢家门后,且是贤惠,敬于公姑,处事有方,大称姑意。

忽一日,苏氏有房侄苏宜来其家探亲,谢幼安以其无赖之徒,甚怠慢之,宜怀恨而去。

未过半月间,—幼安往东乡看管耕种,路远未回家宿。

是夜有贼名李强,蓦知幼安不在家,乘黄昏入苏氏房中躲伏。

将及夜半,李某盗取其妇首饰,正待开房间走离,被苏氏发觉,急叫有贼。

李惧遭捉,抽出一把尖刀,刺死而去。

比及天明,谢景夫妇起来,见媳妇房门未闭,乃问:"今日仍早,缘何内房便开了?"唤声不应。

其姑特进房中问之,见着死尸倒在地上,血污满身,惊而视之,却是媳妇被人所杀,大叫云:"祸哉!谁盗入房中杀死媳妇,偷取首饰而去?"谢景听罢,慌张无措,正不知贼是谁人。

及幼安庄上回来,不胜悲哀。

父子根勘杀人者十数日,不见下落。

邻里亦疑是事。

苏家不明,只怀疑婿家自在缘故,指被盗所杀。

苏宜深恨往日慢他之仇,陈告于刘太尹处,指告谢某欲淫于媳,不从杀之以灭口。

刘尹审状,拘得谢景来衙根勘之。

谢某直诉以被盗杀死,夺去首饰之情。

及刘尹再审,邻里却道此事未必是盗否。

刘尹证问谢景云:"宁有盗杀人而妇不致争闹,与其径离房中,内外无一人觉者?此是尔自谋死,何不招认而累他人?"谢景不能明,惟叫冤枉而已。

刘尹用长枷监于狱中根勘,谢景受刑不过,只得诬服。

虽则案卷已成,而终未决。

将近一年,适包公按行郡邑,来到扬州审决狱囚。

幼安首先陈告父之枉情于拯。

拯复卷再问,谢景所诉与前词无异。

拯知其不明,吩咐禁卒散疏谢某之狱,三五日当究下落。

是时李强既杀谢家之妇,得其首饰,隐埋未露,而恶心尚未肯休。

在城有姓江名佐者,极富之家,其子荣新娶,李强乘人冗杂时入新妇房中,隐伏于床下,伺夜深行盗。

不想是夜房里明烛到晓,一连三夕,李贼动作不得,饥困已甚,待夜奔出,被江之群仆捉之乱打一顿。

商议次日解入刘衙中根问,李云:"我实有罪,但未曾盗得尔物,遭捶极矣,若放我不告官,则两下无伤;不则到官,亦自有说。"

江惧其诈,次日不告于本司,径解包衙,具知于拯。

拯审之,李云:"我非盗也,乃医者,被其所诬执到此。"

拯云:"尔既不是盗,缘何私入其房?"李云:"彼妇有僻疾,令我相随,常为之用药耳。"

拯审问罢,私忖道:"女家初到,纵有僻疾,亦当再举于尔,宁肯令之同行?此人貌类恶徒,是盗必矣。"

拯不厌烦,务在根究。

那李贼辩论妇家事体及平昔行藏与拯知之,及拯私访江家,果与李盗所言同。

拯又疑:"我道盗人初到其家,则妇家之事焉能得知如此详备。 若与新妇同来,彼又不执为盗。"

思之半晌,乃令监起狱中。

拯退后堂,细忖此事,疑此盗者莫非潜伏房中日久,听其夫妇枕席之语,记得来说。

拯遂心生一计,密遣军牌一人,往城中寻个美妓进衙里,令之首饰穿着与江家媳妇无异,次日升厅,取出李某来证。

那李贼只道此妇是江家新妇,是呼妇之小名云:"是尔邀我治病,今反执我为盗!"妓妇不答云。

公吏皆掩口而听,拯笑云:"尔此奸贼,既女平日识汝,今何认妓为新妇?想往年杀谢家妇亦是汝矣。"

即差公牌到李某家搜取。

公牌及家,见李床下有新土,掘之,得首饰一匣,持来见拯。

拯即召幼安来认,内中检出几件首饰,乃其妻苏氏之物。

李惊服不能抵隐,遂供招杀死苏氏之情,及于江家行盗,潜伏三昼夜,奔出被捉之由。

拯审勘明白,用长枷监入狱中,问处罪决。

杖苏宜诬执之罪,而谢景之狱方得释矣。

后公吏问及何如以妓妇装作新妇便知其诈,拯云:"彼妇新妇,若使与盗证辩,辱莫大焉。 彼盗潜入房中,一时突出,必认新妇不着,今以妓妇假装出证,盗若认之,即知其诈。 盗人果不出吾所料。"

公吏叹服,皆以是为神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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