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后汉书辑注 袁山松后汉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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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后汉书辑注》 袁山松后汉书卷二 周天游辑注

周天游辑注

律历志○一五刘洪字元卓,泰山蒙阴人也〔一〕。

鲁王之宗室也〔二〕。

延熹中,以校尉应太史征,拜郎中。

迁常山长史,以父忧去官。

后为上计掾,拜郎中,检东观著作律历记。

迁謁者,谷城门候,会稽东部都尉。

征还,未至,领山阳太守,卒官。

洪善算,当世无偶,作七曜术〔三〕。

及在东观,与蔡邕共述律历记,考验天官。

及造干象术〔四〕,十余年,考验日月,与象相应,皆传于世。

"姚。 汪。 黄"──续汉律历志注〔一〕刘昭注引博物记曰:「洪篤信好学,观乎六艺群书意,以为天文数术,探賾索隱,鉤深致远,遂专心锐思。

为曲城侯相,政教凊均,吏民畏而爱之,为州郡之所礼异。

」又此条姚、黄两辑均作刘洪传,失当。

今依汪辑入律历志。

〔二〕鲁王,刘縯子刘兴也。

建武二年封,嗣光武兄仲。

〔三〕按续汉律历志,自本初元年始,宗紺之历法失验,至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中先历食者十六事。

故洪上所作七曜术,时任常山长史。

〔四〕按隋书经籍志曰:「干象历三卷,吴太子太傅闞泽撰。

梁有干象历五卷,汉会稽都尉刘洪等注,又有闞泽注五卷。

」而徐干中论历数篇曰:「至孝章皇帝年历疏阔,不及天时,及更用四分历旧法,元起庚辰。

至灵帝,四分历犹復后天半日。

於是会稽都尉刘洪更造干象历,以追日月星辰之行,考之天文,於今为密。

会宫车宴驾,京师大乱,事不施行,惜哉!」又晋书律历志曰:「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考史官自古迄今历注,原其进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验,视其往来,度其终始,始悟四分於天疏阔,皆斗分太多故也。

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作干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术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则合於古,引而下则应於今。

其为之也,依易立数,循行相号,潜处相求,名为干象历。

又创制日行迟速,兼考月行,阴阳交错於黄道表裏,日行黄道,於赤道宿度復有进退。

方於前法,转为精密矣。

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又曰:「吴中书令闞泽受刘洪干象法於东莱徐岳,又加解注。

中常侍王蕃以洪术精妙,用推浑天之理,以制仪象及论,故孙氏用干象历,至吴亡。

」则干象历本五卷,汉刘洪所撰,而吴闞泽则师受其术,復为之解注,隋志所言有误。

而新唐志作「刘洪干象历术三卷,闞泽注」,是。

时已脱二卷,今全佚矣。

礼仪志○一六天子皮弁素积,亲射大侯〔一〕。

"汪。 黄"──续汉礼仪志注〔一〕明帝永平二年三月,始帅群臣躬养三老、五更于辟雍,行大射之礼。

祭祀志○一七行夏之时,殷祭之日,牺牲尚黑耳〔一〕。

"汪。 黄"──续汉祭祀志注〔一〕北郊之礼也。

○一八邕议曰:「汉承亡秦灭学之后,宗庙之制不用周礼。

每帝即世,輒立一庙,不止於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毁。

孝元皇帝时,丞相匡衡、御史大夫贡禹始建大议,请依典礼。

孝文、孝武、孝宣皆以功德茂盛,为宗不毁。

孝宣尊崇孝武,庙称世宗。

中正大臣夏侯胜等犹执异议,不应为宗。

至孝成皇帝,议犹不定。

太仆王舜、中垒校尉刘歆据不可毁,上从其议。

古人据正重顺,不敢私其君父,若此其至也〔一〕。

后遭王莽之乱,光武皇帝受命中兴,庙称世祖。

孝明皇帝圣德聪明,政参文宣,庙称显宗。

孝章皇帝至孝烝烝,仁恩博大,庙称肃宗,比方前世,得礼之宜。

自此以下,政事多衅,权移臣下,嗣帝殷勤,各欲褒崇至亲而已。

臣下懦弱,莫能执夏侯之直。

今圣朝尊古復礼,以求厥中,诚\合事宜。

元帝世在第八,光武世在第九,故以元帝为考庙,尊而奉之。

孝明遵述,亦不敢毁。

孝和以下,穆宗、〔恭宗、敬宗〕、威宗之号,皆宜省去〔二〕。

五年而再殷,合食于太祖,以遵先典。

」议遂施行。

"姚。 汪。 黄"──续汉祭祀志注

〔一〕庙议之爭,详载汉书韦玄成传。

〔二〕穆宗、恭宗、敬宗、威宗分別是和帝、安帝、顺帝、桓帝之庙号。

「恭宗、敬宗」四字,据续汉志校勘记补。

其他个別改动,逕据以正,不再一一注明。

天文志○一九怪星昼行,名曰营头,行振大诛也。

"姚。 汪。 黄"──续汉天文志注五行志○二○禪位于魏〔一〕。

"汪"──续汉五行志注〔一〕续志曰:「献帝建安中,男子之衣,好为长躬而下甚短,女子好为长裙而上甚短。

时益州从事莫嗣以为服妖,是阳无下而阴无上也,天下未欲平也。

后还,遂大乱。

」袁山松以为此事预示魏將代汉。

○二一李傕等攻破长安城,害允等〔一〕。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续志以为献帝初平二年三月,长安宣平城门外屋无故自坏,是后王允、吕布诛灭董卓及其三族之预兆。

袁山松以为预示允等死于李傕等之手。

○二二光和三年正月,虎见平乐观,又见宪陵上,啮卫士。

蔡邕封事曰:「政有苛暴,则虎狼食人。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二三柳分,权豪之党,为范滂所奏者〔一〕。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续志载京都童谣曰:「茅田一顷中有井,四方纤纤不可整。

嚼復嚼,今年尚可后年鐃。

」时中常侍管霸、苏康憎疾陈蕃、李膺等人,与长乐少府刘囂、太常许咏、尚书柳分、寻穆、甘佟、司隶唐珍等,代作脣齿。

先唆使河內牢川上书诬告,以至膺等传考黄门北寺。

后年,陈蕃、竇武被诛。

续志以为事与童谣所喻皆符。

袁书当亦有相似记述,而注文所引恐已经改窜。

黄辑作柳分传,非。

○二四是时宦竖专朝,鉤党事起,上寻无嗣,陈蕃、竇武为曹节等所害,天下无復纪纲〔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一〕此引原作续志「延熹九年三月癸巳,京都夜有火光转行,民相惊譟」注。

黄辑入桓帝纪。

○二五六州河、济、渭、雒、洧水盛长,泛滥伤秋稼〔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殤帝延平元年事。

黄辑入殤帝纪。

○二六祷\于龙〔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事因灵帝建寧四年二月河水凊而发。

黄辑入灵帝纪。

○二七河东水暴出〔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亦建寧四年事,五月水大出,漂坏庐舍五百余家。

黄辑入灵帝纪。

○二八山阳、梁、沛、彭城、下邳、东海、琅邪〔水大出〕〔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中平五年事。

「水大出」三字据续志补。

又续志作「郡国六」,与此作七郡异。

黄辑亦入灵帝纪。

○二九曹操专政。

十七年七月〔一〕,大水,洧水溢。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一〕指建安十七年。

黄辑入献帝纪。

○三○明年,禪位于魏也〔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一〕建安二十四年八月,汉水溢,流害民人。

袁山松以为禪位于魏之预兆。

黄辑亦入献帝纪。

○三一是时群贼\起,天下始乱,讖曰:「寒者,小人暴虐,专权居位,无道有位,適罚无法,又杀无罪,其寒必暴杀。

」〔一〕"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一〕灵帝光和六年冬,大寒,北海、东莱、琅邪井中冰厚尺余。

故袁山松作如是语。

汪辑脱「讖曰」以下,黄辑入灵帝记。

○三二时帝流迁失政〔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献帝初平四年六月,寒风如冬时。

故袁山松作如是语。

汪辑下又引曰:养奋对策曰:「当温而寒,刑罚惨也。

」天游按:养奋,和帝时人,不当于此时有对策。

续志「安帝元初四年秋,郡国十淫雨伤稼」下,刘昭注引方储对策曰:「雨不时节,妄赏赐也。

」又「世祖建武五年夏,旱。

京房传曰」注、「是时帝幼,梁太后专政」注均引方储对策。

此乃刘昭注之一文例,专引名臣对策以释志文。

如五行志二注引魏朗对策以释五色大鸟,五行志三注引养奋对策以释「延熹元年五月京都蝗」,俱是明证。

汪辑引对策入袁书,误。

黄辑此条入献帝纪。

○三三雹杀人〔一〕。

前后雨雹,此最为大。

时天下溃乱。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一〕续志曰:「献帝初平四年六月,右扶风雹如斗。

」黄辑亦入献帝纪。

○三四〔龙死〕长可百余丈〔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据续志补。

其志文作「桓帝延熹七年六月壬子,河內野王山上有龙死,可数十丈」。

黄辑入桓帝纪。

○三五案张角一时狡乱,不足致此大妖,斯乃曹氏灭汉之征也。

〔一〕。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续志载光和元年五月壬午,一白衣人欲入德阳门,自称「我梁伯夏,教我上殿为天子」。

欲收之,须臾还走,求索不得。

司马彪以为「將有狂狡之人,欲为王氏之谋\,其事不成。

其后张角称黄天作乱,竟破坏」。

与袁书异。

黄辑入灵帝纪。

○三六是年七月〔一〕,虹昼见御坐玉堂后殿前庭中,色青赤也。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是年,光和元年也。

黄辑注作「光和四年」,误。

○三七三年十月丁卯,日有重两倍〔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乃献帝初平三年时事。

黄辑入献帝纪。

○三八兴平二年十二月,月在太微端门中重晕二珥,两白气广八九寸,贯月东西南北〔一〕。

"姚。 汪。 黄"──续汉五行志注

〔一〕黄辑入献帝纪。

郡国志〔河南尹〕○三九甘城〔一〕。

──水经注卷一五洛水注

〔一〕王謨汉唐地理书钞之袁山松郡国志按语曰:「隋唐志及御览书目,俱不著录袁山松郡国志,而水经注引之,则从山松撰后汉书采录也。

攷隋志,后汉书凡十数家,皆不立地理志,惟司马彪及山松二家书有郡国志。

故水经注得采其说,仍分注某氏郡国志。

其泛举郡国志不言某氏者,则以二家书同,故通言之也。

兹凡钞出刘昭后汉书注四条,水经注四十条。

若自江水下所引袁山松说应入宜都山川记,非郡国志也,故不录。

」王说是。

今依其例,復检出十六条以补其缺,此条即其一。

○四○滎阳有鸿沟水。

"王"──水经注卷七济水注

○四一滎阳县有广武城。

"王"──水经注卷七济水注

○四二长城自卷逕阳武到密〔一〕。

"王"──水经注卷七济水注

〔一〕魏长城。

水经注曰:「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龙贾率师筑长城於西边。

○四三卷县有垣雝城。

"王"──水经注卷二三阴沟水注

〔河內郡〕

○四四河阳县有湛城〔一〕。

"王"──水经注卷六湛水注〔一〕水经注卷五曰:「服虔、贾逵曰:河阳,温也。

」又曰:「汉书地理志、司马彪、袁山松郡国志、晋太康地道记、十三州志:河阳別县,非温邑也。

汉高帝六年,封陈涓为侯国,王莽之河亭也。

」据此则袁志除河阳外,当记有温县。

今列於下,不復出注。

○四五温。

──水经注卷五河水注

○四六共县有凡亭,周凡伯国〔一〕。

"王。 汪。 黄"──水经注卷九清水注

〔一〕水经注曰:「春秋隱公七年经书「王使凡伯来聘」是也。

杜预曰:「汲郡共县东南有凡城。

」」杨伯峻曰:「凡,本国名,周公之后。

僖二十四年「凡、蒋、邢、茅、胙、蔡,周公之胤」是也。

凡伯盖世为周王室卿士而食邑于凡。

」王謨注引路史国名纪云:「共县西南有凡城。

○四七朝歌县南有牧野。

"王"──水经注卷九清水注

〔弘农郡〕

○四八弘农湖县有闅乡。

"王"──水经注卷四河水注〔京兆尹〕

○四九长门亭〔一〕。

──水经注卷一九渭水注

〔一〕属霸陵县。

○五○新丰县东有鸿门亭。

"王"──水经注卷一九渭水注

〔右扶风〕

○五一郿县有邰亭〔一〕。

"王"──水经注卷一八渭水注〔一〕「邰」水经注原作「召」;王辑「邰亭」作「邰城」,皆误。

今据续汉郡国志逕正。

右司隶校尉部〔潁川郡〕○五二昆阳〔一〕。

──水经注卷二一汝水注

〔一〕水经注曰:「昆水屈逕其城南,盖藉水以氏县也。

〔汝南郡〕○五三朔山〔一〕。

"王。 汪。 黄"──续汉郡国志注

〔一〕在阳安县境內。

○五四山桑县有下城父聚。

"王"──水经注卷二三阴沟水注

○五五山桑县有垂惠聚。

"王。 汪。 黄"──水经注卷二三阴沟水注

〔陈国〕

○五六长平故属汝南郡〔一〕,有赭丘城。

"王"──水经注卷二二潩水注

〔一〕「郡」原误作「县」,逕改。

右豫州刺史部〔魏郡〕○五七內黄县有并阳聚〔一〕。

──水经注卷九淇水注

〔一〕续汉志作「羛阳聚」,是。

○五八〔內黄〕县有黄泽。

──水经注卷九淇水注

○五九五鹿〔墟〕〔一〕,故沙鹿,有沙亭。

"王"──水经注卷五河水注

〔一〕据续汉志补。

〔中山国〕○六○蒲阴县有阳城。

"王"──水经注卷一○滱水注

〔河间国〕

○六一高阳有葛城。

"王"──水经注卷一○滱水注

〔赵国〕○六二邯郸有丛台。

──水经注卷一○浊漳水注〔勃海郡〕

○六三〔脩县〕故属信都。

──水经注卷九淇水注

右冀州刺史部〔东郡〕○六四阳平县有冈成亭〔一〕。

"王"──水经注卷五河水注

〔一〕续汉志作「冈成城」。

○六五卫本观故国,姚姓。

有河牧城。

"王"──水经注卷五河水注○六六卫县有竿城。

"王"──水经注卷五河水注

〔东平国〕

○六七东平陆有闞亭。

──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六八须昌县有致密城,古中都也。

"王"──水经注卷二四汶水注

〔泰山郡〕○六九梁父有菟裘聚。

"王"──水经注卷二四汶水注

○七○南武阳县有顓臾城。

"王"──水经注卷二五沂水注

〔山阳郡〕

○七一山阳有金乡县。

"王"──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济阴郡〕

○七二冤朐县有煮枣城。

"王"──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七三乘氏有泗水。

"王"──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七四济阴乘氏县有鹿城乡。

"王"──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七五〔离狐县〕故属东郡。

──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七六成武县有楚丘亭〔一〕。

"王"──水经注卷八济水注

〔一〕续汉志脱「楚丘亭」三字。

刘昭注曰:「左传隱七年「戎执凡伯於楚丘」,杜预曰在县西南。

」此「楚丘」即袁志所言之「楚丘亭」也。

右兗州刺史部〔琅邪郡〕○七七东莞有鄆亭。

"王"──水经注卷二五沂水注○七八琅邪有临沂县,故属东海郡。

"王"──水经注卷二五沂水注○七九〔即丘县〕目东海分属琅邪。

"王"──水经注卷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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