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后汉书辑注 司马彪续汉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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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后汉书辑注》 司马彪续汉书卷四 周天游辑注

周天游辑注

光武十王传三五五二郡二十九县,租入倍诸王也〔一〕。

"汪"──范书宗室四王三侯传注〔一〕此东海王彊传之文。

彊以太子废为东海王。

建武二十七年,始就国,光武以鲁益东海。

汪辑將此引入北海靖王兴传,非。

三五六沛献王辅性务严矜,有威,好经书,善说京氏易。

"姚。 汪。 铃木"──初学记卷一○

三五七东平宪王苍,少有孝友之质,弘雅恭敬。

"铃木"──书钞卷七○

三五八明帝詔曰:「东平王苍宽博有谋\,可以託六尺之孤〔一〕。

其以苍为驃骑將军。

」是时天下无虞,苍以宜修礼乐,乃议定南北郊衣冠车服制度,及世祖庙乐。

苍以懿亲辅政,尽心王室,每有议事,上未尝不见从,名称日重。

"汪。 铃木"──书钞卷六四〔一〕见论语泰伯篇,系曾子之语。

正义曰:「谓可委託以幼少之君也,若周公、霍光也。

」李贤曰:「六尺,谓年十五以下。

」胡三省以为出孔子之语,非。

三五九苍为驃骑將军,置长史员三十人〔一〕,位在三公上,辟当世名士,虚己礼之。

"汪。 铃木"──书钞卷六四

〔一〕范书本传作「四十人」,陈、俞本皆然。

且「员」均作「掾史」。

孔本恐误。

三六○皁巾〔一〕。

"汪"──范书本传注

〔一〕范书本传作「帛巾」,系苍生母光烈皇后生前所用,明帝赐苍以作纪念餺,黑繒也。

说见广韵。

三六一东平王苍到国,病,詔遣太医丞將高手医视病。

"姚。 汪。 铃木"──初学记卷二○

三六二孝王京性孝恭〔一〕,好谦让,好经学,数上诗赋颂德"姚。 汪"──书钞卷七○〔一〕京,琅邪王也。

朱穆传三六三穆举高第,拜侍御史。

桓帝临辟雍,行礼毕,公卿出,虎賁置弓阶上,公卿下阶皆避弓。

穆过,呵虎賁曰:「执天子器,何故投於地!」虎賁怖,即摄弓。

穆劾奏虎賁抵罪。

公卿皆惭,曰:「朱御史可谓临事不惑者也。

」"姚。 汪。 铃木"──范书本传注乐恢传三六四乐恢字伯奇,京兆长陵人。

父为县吏,得罪,令收將杀之。

恢时年十一,常於府寺门昼夜号泣。

令闻之,即解出父。

"汪"──御览卷三八四三六五乐恢除守阳令〔一〕,在职刚直,守清者也。

"姚。 汪"──书钞卷七八〔一〕天游按:范书无恢任县令事,且汉无守阳县,疑有讹。

何敞传三六六何敞字文高,太尉宋由辟为掾,待之以礼。

司徒袁安〔亦〕敬重之〔一〕。

敞在宰府謇諤,议论抗直,〔无所屈挠,京师惮之〕〔二〕。

──书钞卷六八〔一〕据职官分纪卷五补。

〔二〕同右。

邓彪传三六七其先楚人,邓况始居新野,子孙以农桑为业。

"姚。 汪"──范书本传注三六八邓彪字智伯,为太尉,乞骸骨,以二千石终身焉。

──职官分纪卷四九

张禹传三六九张禹拜扬州刺史,当济江行部,〔中〕土人皆以江有子胥之神〔一〕,难於济涉。

禹厉声云:「子胥若其有灵,知吾志在理察枉讼,岂危我哉!」令鼓楫而过。

歷行部邑,吏民希见〔使〕者〔二〕,人怀喜悦。

"姚。 汪"──类聚卷六○御览卷六○书钞卷三六事类赋注卷六〔一〕据御览卷六○补。

〔二〕据范书本传补。

三七○张禹字伯达,迁太傅。

朝夕进食,朝见特赞,与三公绝席〔一〕。

"姚。 汪"──书钞卷五二○纬略卷五晏公类要卷一四

〔一〕晏公类要卷一四末作「后汉世,周、毕之任特讚,与三公九卿绝席」。

所增之文,当出自晏公手笔。

徐防传三七一徐防为尚书郎〔一〕,性惟周密畏慎,在台阁典职十年,奏事三世〔二〕,未尝有过。

"姚。 汪"─初学记卷一一○御览卷二一五〔一〕「防」原误作「昉」,据御览卷二一五逕正。

〔二〕范书本传作「奉事二帝」,即明、章二帝鸫和帝时,防迁司隶校尉,又出为魏郡太守,復歷任少府、大司农、司空、司徒,不曾再在台阁为郎。

据此则续书之「三」当系「二」之讹。

胡广传三七二刚〔一〕,辟大司徒马宫掾。

值莽居摄,刚即解其衣冠,悬府门而去。

"姚。 汪"──书钞卷六八〔一〕乃胡广六世祖

三七三胡〔广,字〕伯始〔一〕,举孝廉,试为天下第一。

"姚。 汪"──书钞卷六○○初学记卷一一御览卷二一五

〔一〕据初学记卷一一补。

三七四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尚书輒优之,特劳来其举將。

於是公府下詔书劳来雄焉〔一〕。

"姚。 汪"──范书本传注

〔一〕雄,南郡太守法雄也。

三七五旬日拜尚书郎〔一〕,恪勤职事,所掌辨护〔二〕,兼蒞两曹,转左丞"相"〔三〕。

"姚。 汪"──书钞卷六○○范书本传注初学记卷一一御览卷二一五

〔一〕御览卷二一五亦作「旬日」,然袁纪及范书本传又均作「旬月」,又初学记卷一一、翰苑新书前集卷四、事文类聚新集卷十皆然,书钞作「旬日」恐误。

〔二〕「护」原误作「让」,据范书本传注逕改。

〔三〕据初学记卷一一刪。

袁安传孙彭彭弟汤汤子成逢隗玄孙忠子祕三七六安字邵公,质性清严,不交异类。

为功曹〔一〕,奉檄记謁从事。

从事因安致书於令,安曰:「公事自有邮驛,私请则非功曹所持。

」距而不受。

"姚。 汪"──书钞卷三七〔一〕时安任汝阳县功曹。

三七七袁安为河南尹,〔在职〕十余年〔一〕,政令公平,未尝以臧罪鞠人。

吏民皆人人自励,大小从化。

〔京师肃然,名重朝廷〕〔二〕。

"汪"──书钞卷七六"四"○又卷三六〔一〕据书钞卷三六补。

〔二〕同右。

又书钞卷七六有一引末句作「朝廷敬重之也」。

三七八安奏司隶郑据、河南尹蔡嵩〔一〕。

"姚。 汪"──范书本传注

〔一〕以郑、蔡二氏阿附竇氏,无尽节之义而上奏弹劾。

然书奏不报。

三七九袁彭字伯楚,祖父安。

歷广汉、南阳太守。

顺帝初,为光禄勋。

行至清,为吏麤袍糲食,终於议郎。

"汪"──御览卷四二五○又卷六九三

三八○袁"安"〔汤〕字"召公"〔仲河〕〔一〕。

桓帝初,〔为司空〕〔二〕,迁太尉。

有子逢、成、隗。

〔逢〕字周阳〔三〕,灵帝时为司空。

隗字〔次〕阳〔四〕,亦至司徒、太傅,封都乡侯,四叶五公〔五〕。

"姚。 汪"──御览卷四七○○初学记卷一八

〔一〕据范书本传改。

初学记卷一八作「安於桓帝初迁太尉」,御览因之。

天游按:袁安於章帝时歷任司空、司徒,和帝永元四年终於司徒任,岂能於桓帝时出任太尉!汪辑据御览所引条,因而不改,復妄增「彭弟阳字仲和,累迁司徒」;又引初学记卷一八,改「太尉」为「太师」,甚谬。

〔二〕据范书本传补。

〔三〕同右。

〔四〕同右。

〔五〕除袁安、袁汤、袁逢、袁隗外,安子敞字叔平,和帝时曾位至司空,故曰「四叶五公」。

三八一袁逢为三老,赐玉杖。

"姚。 汪"──类聚卷八三

三八二袁忠子祕〔一〕,为郡门下议生。

黄巾起,祕从太守赵谦击之,军败,祕与功曹封观等七人以身扞刃,皆死於阵,谦以得〔免〕〔二〕。

詔復祕等门閭,号曰「七贤」。

"汪"──御览卷四二○

〔一〕忠,袁安之玄孙。

〔二〕据汪辑补。

张酺传曾孙济三八三永平九年,詔书为四姓小侯开学〔一〕,置五经师。

张酺以经选,授於南宫。

除广平王郎。

每朝会,輒讲上前,音动左右,论难应对,常合上意。

久之,赐车马衣被,擢为郎中。

──书钞卷一三九〔一〕四姓小侯,指外戚樊、郭、阴、马四姓之子弟,故号小侯。

三八四张济为河南尹〔一〕。

中常侍段珪奴乘犊车于道,济即收捕,梟首悬尸珪门也。

"汪"──御览卷六四六

〔一〕「尹」原误作「令」,逕改。

郭躬传三八五郭躬字仲孙,潁川人。

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

时有兄弟共以绳绞杀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

中常侍孙章传詔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

章误言两报。

重狱已断,尚书奏矫制当斩。

上问躬,躬曰:「当罚金。

」上曰:「矫〔詔〕杀人〔一〕,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二〕,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

「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三〕。

君子不逆诈,〔四〕王法大刑〔五〕,不可委曲生意。

」上曰:「善。

」"汪"──御览卷六四○〔一〕据汪辑补。

〔二〕晋书刑法志曰:「其知而死之,谓之故。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按过失即误。

〔三〕见诗小雅大东。

郑笺曰:「如砥,贡赋平均也。

如矢,赏罚不偏也。

〔四〕论语宪问:「子曰:「不逆诈,不亿不信,抑亦先觉者,是贤乎?」」

〔五〕范书本传「大」作「天」,是。

班超传三八六「久弄笔研乎?」〔一〕"汪"──范书本传注〔一〕范书本传曰:「大丈夫无它志略,犹当效傅介子、张騫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研间乎?」华嶠书作「久事笔耕乎」,谢承书作「久事笔砚乎」。

四载文意同而遣辞略异耳。

三八七騩马〔一〕。

"汪"──范书本传注

〔一〕时超至于闐,于闐王礼仪甚疏,巫诈言神怒,欲取超之马以祠之。

范书本传作「騧马」。

华嶠书同续书。

说文卷九曰:「騩,马浅\黑色。

」又曰:「騧,黄马黑喙。

三八八求得故王兄子榆勒立之,更名曰忠。

"汪"──范书本传注

三八九损中〔一〕。

"汪"──范书本传注

〔一〕疏勒王忠反,说康居王借兵,还据损中,欲袭超取疏勒。

东观诸史唯东观记作「顿中」,未知孰是。

应奉传子劭三九○应奉字世叔,聪明,自为童儿及长,凡所经歷,莫不暗记,读书五行並下〔一〕。

"汪"──御览卷三八四○纬略卷七〔一〕纬略卷七「五行」作「数行」。

三九一仲援〔一〕。

"姚。 汪"──范书本传注

〔一〕参见谢承书应劭传注。

三九二劭又著中汉辑敘、汉官仪及礼仪故事,凡十一种,百三十六卷。

朝廷制度,百官仪式,所以不亡者,由劭记之。

官至泰山太守。

劭弟珣,字季瑜,司空掾,即瑒之父〔一〕。

"姚。 汪"──魏志王粲传注〔一〕疑「即瑒之父」四字系裴松之所加,非续书原文。

孝明八王传三九三王悝谋\不道〔一〕,有詔削四县。

悝,伉之曾孙〔二〕。

──书钞卷七○〔一〕按孔本標目作「贬食一县」,与引文异。

陈、俞本改注范书。

〔二〕按千乘王伉之孙鸿,质帝立,改封勃海王。

无子,梁太后復立桓帝弟蠡吾侯悝为勃海王,奉鸿祀,故曰伉之曾孙。

三九四坐轻慢不孝〔一〕。

"汪"──范书安帝纪注

〔一〕乃指乐城王萇坐此罪贬为临湖侯。

李恂传三九五李恂字叔英,安定临涇人。

太守李鸿请署功曹,未及到而州辟为从事。

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还乡里。

既葬,留起冢坟,治丧三年。

"汪"──御览卷二六四三九六李恂字少英〔一〕,迁御史,持节使幽州,所过皆图写山川、屯田、聚落百余卷,肃宗嘉之。

"姚。 汪"──书钞卷六二

〔一〕范书本传作「叔英」,与上条御览引同,此作「少英」,恐误。

庞参传三九七庞参字仲达,河南緱氏人,官至太尉〔一〕。

"姚。 汪"──姚辑〔一〕出处俟攷。

桥玄传三九八玄字公祖,梁国睢阳人。

少治礼及严氏春秋。

累迁尚书令。

玄严明有才略,长於知人〔一〕。

初魏武帝为诸生,未知名也,玄甚异之。

"姚。 汪"──世说识鉴注○魏志武帝纪注〔一〕魏志武帝纪注作「长於人物」。

三九九桥玄为部从事。

时陈相羊昌受取狼藉,玄到陈,案考昌,得其奸臧案。

玄少为县功曹,豫州剌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謁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

」景壮玄意,署而遣之。

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

昌素为大將军梁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

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

〔一〕"汪"──汪辑

〔一〕汪辑注出书钞卷七三,非。

疑其误引范书。

四○○桥玄为司空,转司徒。

素与南阳太守陈球有隙,及在公位,而荐球为廷尉。

"姚。 汪"──类聚卷五三○御览卷六三○书钞卷三三

崔瑗传四○一崔瑗爱士,好宾客,盛修肴膳。

──书钞卷三四徐稚传李曇四○二陈蕃、胡广等上疏荐徐稚等曰:「臣闻善人,天地之纪,治之所由也。

伏见处士豫章徐稚、彭城姜肱〔一〕、汝南袁閎〔二〕、京兆韦著、潁川李曇,德行纯备,著於民听。

若使擢登三事,协亮天工,必能翼宣盛美,增光日月矣。

」桓帝乃以安车玄纁征之。

"汪"──御览卷六三○○初学记卷二○书钞卷三三〔一〕「彭城」原误作「城阳」,据初学记卷二○逕改。

〔二〕「閎」原误作「閬」,据汪辑逕改。

四○三李曇字子云〔一〕。

"汪"──汪辑

〔一〕汪辑注出书钞,未详卷数。

今按此引不见於书钞,出处俟考。

姜肱传四○四姜肱字伯淮,〔彭城广威人也〕〔一〕。

兄弟三人皆以孝行著。

肱年〔最〕长〔二〕,与二弟仲海、季江同被臥,甚相亲友。

及长,各娶妻,兄弟相恋,不能相离,以继嗣当立,乃更往就室。

学皆通五经,兼明星纬。

"姚。 汪"──御览卷五一五○类聚卷二一初学记卷一七〔一〕据初学记卷一七补。

〔二〕同右。

申屠蟠传四○五申屠蟠字子龙,父母卒〔一〕,〔孝毁过礼。

服除〕〔二〕,蟠思慕,不饮酒食肉十余年。

〔每〕忌日哀戚〔三〕,輒三日不食。

"姚。 汪"──书钞卷九四○类聚卷二○御览卷五六二〔一〕类聚卷二○作「九岁丧父」,与范书同。

〔二〕据类聚卷二○补。

〔三〕同右。

四○六同县大女緱玉为从父报仇〔一〕,杀夫之从母兄李士。

姑执玉以告吏〔二〕。

"姚。 汪"──范书本传注〔一〕范书本传作「为父报讎」。

〔二〕时令欲论杀玉。

蟠年十五,极諫之,玉遂得减死。

四○七征爽为司空,融为尚书,纪为侍中〔一〕。

"姚。 汪"──范书本传注

〔一〕此引李贤曰出续汉志,误。

时值中平六年,董卓行废立之事,公车征荀爽、韩融、陈纪、申屠蟠,惟蟠不到。

杨震传子秉孙赐曾孙彪玄孙修四○八教授二十余年,州请召,数称病不就。

少孤贫,独与母居,假地种殖,以给供养。

诸生尝有助种蓝者,震輒拔更〔种〕〔一〕,以距其后,乡里称孝也。

"姚。 汪"──范书本传注○类聚卷八一〔一〕据类聚卷八一补。

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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