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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唐薄绍之书如"仙人啸树",则真仙也。
赵景安云:古人书字有误,即墨涂之,今人多不涂,旁注云"卜",谚语谓之"卜煞",莫晓其义。
近於范机宜华处见司马公与其祖议《通鉴》书,有误字,旁注云"□",然后乃知"非"字之半,后人又省。
《项氏家说》亦以温公为证,谓勘书之法,有为"乙"字,布於两间者,先自右勾上一字而使之下,复自左勾下一字而使之上,明其字当两易也。
有当除者,则旁注"非"字而去其半,从省文也。
今人之为"乙"字者,乃别著於旁,独以"乙"首指下一字,而使其尾外挑,遂有读"乙"为"挑"者,不知"挑"置何处也。
又於""字,去其二点,遂有读"非"为"卜"者,尤无理之甚也。
今独司马文正公手稿,凡除去者,皆作"□"字,犹可考云。
余闻见古人书,或於误字旁注三点,此又省"□。 字之半。 南渡前,旧抄文字亦有用“乙"、"卜"者,《交会谈藂》云:"知晋州焦敏谓国子监印《九经》不真,曰:只如《周易》各字为甚,却总卜杀。"
"卜杀"之语,未详所始,讹语相承,非必悉自近时。
今考赵景安所引谚语,则亦有由来矣。
韩退之《读□冠子》云:"文字脱谬,为之正三十有五字,乙者三,减者二十有二,注者二十有二字。"
馆中校书:格诸字有误者,以雌黄涂讫,别书;或衍字,以雌黄圈;少者,於字侧添入;或字侧不容注者,即用朱圈,仍於本行上下空纸标写;倒者,於两字间书"乙"字。
是"乙"字亦别注於旁,举子书卷末,直云注"乙",不为怪也。